作者chct (C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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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违反着作权法 MPA要告我
时间Sat Mar 1 22:08:07 2008
※ 引述《Williamkai (威 廉)》之铭言:
: 昨天发生了一些违反着作权的事情
: 於是警察便将我找到警局做笔录
: 说是因为在gogobox放置违法档案
: 所以有个财团法人叫做MPA的要告我
: 不知道要怎麽办....
: 好恐怖....
: 本身是还再就读高三的学生
: 请问各位该如何解决这问题...
: 很着急...
一、先确定自己是否真的有违反着作权法,是违反着作权法那一条法律?先私下自己
确认一下。
二、所谓「先程序後实体」,了解一下MPA有无提起违反着作权之告诉权?纵有告诉权
,是何人来代理MPA提出?注意有些律师事务所或甚至只是挂名的事务所的人来提
出告诉,事实上是没有合法告诉代理权的。不过现在警询笔录都会记上一句「有无
告诉代理权?有无委任状?」等语,但是他们所提出的委任状或是授权书之类,都
只是影印本,值得争议。
三、有无机会主张你是「着作仅供个人参考或合理使用」?如可以的话,亦不涉违反着
作权法情事(着作权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
四、着作权法除了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九十一条之一第三项之罪外,其余均属告诉乃
论(着作权法第一百条),而前开两条文之第三项规定,均是与光碟有关,应该与
你的状况无关,而告诉乃论之罪,依目前司法环境,若与告诉人(告诉代理人)达
成和解,在检察官那边,考量你是学生身分,应该会给予缓起诉处分。即便没有缓
起诉,或是来不及和解,等起诉(或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之後,亦可在法官那边以
已和解为由,提出和解书及撤回告诉状(撤告状是由告诉人出具),当能获得不受
理判决。万一在法院审理时,始终未能达成和解(例如告诉人要求金额太高,你无
法接受),亦尽量表示坦承不讳悔改之意,再补陈你系在学学生、家庭状况等资料
,一般法官都会给予缓刑之判决,或至少也得易科罚金。
五、补充说明:一并注意你的行为(如真构成违反着作权法),是否在九十六年四月二
十四日之前?有的话,就有中华民国九十六年罪犯减刑条例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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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13.145
1F:推 jzn:推 03/01 23:05
2F:推 ISP:着作权不是非告诉乃论 不能撤回告诉吧... 03/02 10:32
3F:→ chct:前已论及,请参考着作权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即知属告诉乃论。 03/02 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