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sikiki (明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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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明年1月1号 约雇人员 也能适用劳基法吗?
时间Wed Dec 19 21:14:42 2007
※ 引述《haudai (ptt2 share12345)》之铭言:
: 像目前 丧假
: 例如:外公过世
: 正式人员五天
: 约雇人员三天
: 到了明年1月1号 就一律平等了
: ---------------
: 那请问 一个约雇人员 今年底 外公过世
: 已经请了三天假
: 到了明年1月1日之後(还在百日内) 还可以再请另外两天吗
依照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聘雇人员给假办法第三条第六款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给丧假十日;继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
者,给丧假七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继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给丧假三日。除继父母、配偶之继父母,以聘雇
人员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该继父母扶养或於该继父母死亡前仍与共居
者为限外,其余丧假应以原因发生时所存在之天然血亲或拟制血亲为
限。丧假得分次申请,每次不得少於半日,并应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内
请毕。
没错就是给丧假三天,若还要请二天假,就要请事假或慰劳假了,另外政府约雇
职代人员明年并不适用劳基法,明年开始适用劳基法是政府临时人员,二者并
不相同,请参考以下劳委会公函。
http://0rz.tw/033qj
发文机关: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6年11月30日
发文字号:劳动1字第0960130914号
主旨: 指定公部门各业非依公务人员法制进用之临时人员适用劳动基准法,并自中华民
国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据:劳动基准法第三条。
公告事项:
一、公部门各业,包括公务机构、公立教育训练服务业、公立社会福利机构、公立学术研
究服务业及公立艺文业等五业。
二、非依公务人员法制进用之临时人员,不包括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行政院暨所属行政
机关约雇人员雇用办法进用之人员,及业经本会公告指定适用劳动基准法之技工、驾驶人
、工友、清洁队员、国会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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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3.161.230
※ 编辑: fisikiki 来自: 218.163.161.230 (12/19 21:37)
1F:推 ivysky:所以原PO提问的是在公部门的临时人员? 12/23 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