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zn (除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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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着作权歌词翻译
时间Wed Dec 19 14:50:56 2007
: 标题Re: [其他] 着作权歌词翻译
:
: 着作权法 第 65 条
:
: 着作之合理使用,不构成着作财产权之侵害。
:
: 着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或其他合理使
: 用之情形,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以为判断之基准:
: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
: 的。
: 二、着作之性质。
: 三、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着作所占之比例。
: 四、利用结果对着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 --
: 推 hotwingking:第六十五条合理使用判断标准需全部符合 12/19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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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otwingking:四款缺少一款 则不成立合理使用 12/19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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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恐怕很不符通说见解。
以下摘自 谢铭洋,《成大MP3事件相关着作权法问题探讨》,月旦
法学杂志73期,2001年6月,81页。
「在判断合理范围时,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重制整个着
作,就一定超出合理范围,或者反之,认为只要不重制整个着
作,就-定属於合理范围内。基本上仍然要视着作之性质而定
,不能一概而论。例如一首诗、一个图表,或是一篇文章,如
果是为私人使用之目的而重制其整个着作,原则上应该可以被
容许,甚至於一首音乐或一部影片,如果是为私人欣赏之目的
而从收音机或电视上加以录立曰或录影,原则上.亦应容许被
整首或整部重制,否则不仅无法达到私人使用之目的,而且也
不符合一般社会上之使用习惯。然而如果是拷贝一整本书,或
者是其中之大部分,通常会被认为已经超出合理使用之范围。
事实上,
着作权法第65条第2项之各种事项於判断时并非
绝对,亦非个别独立分开来观察,而是应该综合考量之,而且
於判断时这些事项彼此间亦会互相影响,例如在利用之质量相
同之情形下,究竟其利用之目的是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就会影
响判断之结果」
另可参考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2年上易字第93号裁判
(这是难得一见细心涵摄法条的好判决,值得一读!)
「着作权法第65条就着作之合理使用,所列出利用之目
的及性质、着作之性质、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着作所占
之比例、利用结果对着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为判断
标准,并审酌主客观一切情状以资认定。
就利用目的及性质而言,虽被告利用告诉人着作系以短
期补习营利之目的,但非完全排除营利目的之合理使用空间
,
被告利用行为具有商业目的仅系应考量标准之一而已,本
院仍应基於案件事实而为全面综合判断。
次就着作之性质而言,由於着作权法保障之着作种类繁
多,只要着作具有原创性而为表达方式,即获得着作权法之
保护,然各种着作所欲表达之目的与概念均不相同,其内容
所呈现着作性质自有其差异性。换言之,原创性越高之着作
,较接近着作权法所欲保障之核心,越应受到保护;如着作
之资讯性或重组性多者,合理使用之空间就越大。
本院勘验告诉人之着作教材,显属於资讯性之事实性着
作资料,原创性及想像力非高,其内容通常与特定公益有关
,如果能使特定大众对此类着作有更多接触的机会,亦当有
助於知识讯息之传播累积。至於利用之质量及所占比例方面
,被告王捷平与另一讲师潘其言之授课情形并未照念全文,
纵有朗读英语对话或广播用语,亦随後即就该段内容为与学
员问答式教学及解说,确如同一般老师上课,以教材为基础
,再以个人教学方式加以朗读并解说,公开口述所利用教材
之质量比例非高。
就潜在市场及现在价值之影响而言,若着作权人本可期
待之经济利益,因他人未经授权之利用而致其着作权利受到
不当损害,恐将减低着作人创作之意愿。查本案教材数量有
限,且补习班继续上课之学员亦非多,对告诉人教材可能营
收之实际损失微乎其微,纵然告诉人与被告补习班有竞争关
系,但补习班招生固有因教材优劣而抉择,但因选择师资、
上课环境、设备而报名者,更非少数。从而被告虽利用向告
诉人所购得之固定数量之教材函授、讲述,其对告诉人潜在
市场及现在价值之影响甚微。
本件
综合上述标准,再斟酌双方合夥、拆夥乃至双方关
系间之利益平衡,被告为补习班原上课学员权益,而继续以
所合法取得之教材做为授课资料,认被告二人利用上开已购
买剩余教科书於课堂上公开口述,应属合理使用之范围。
本件判决里,被告不符合65条2项1款,
但法院综合四项标准判断後,仍然属於合理使用
事实上,法条本身的文义就看的出来,
要构成合理使用,这四项标准绝非缺一不可。
而从立法背景的援引美国着作权法来看,
也得不出违反其中一项标准就非合理使用。
你这样的解释非常令人惊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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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丢两行文,我花半天写这篇,有没有觉得很划算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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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68.17.55
※ 编辑: jzn 来自: 219.68.17.55 (12/19 15:16)
1F:→ baolidab:超划算~~~ 12/19 16:02
2F:→ Robbit1024:其实我也想自己研究着作权法 虽然考试没要考这个.. 12/19 16:17
3F:→ Robbit1024:不过看着作权法的法令跟行政解释就感觉好像常常越看越 12/19 16:18
4F:→ Robbit1024:雾飒飒... 12/19 16:19
5F:推 hotwingking:我想说的 应该是四款都要一并检视 因为你原文只1,4款 12/19 16:24
6F:→ hotwingking:以黄色highlight 我的说法比较趋近Foot note吧... 12/19 16:25
7F:→ hotwingking:有关Fair use的判决 美国有位学者就批评法官心证太大 12/19 16:26
8F:→ hotwingking:有符合二项 二项不符者 有符合一项 而二项不符者 12/19 16:31
9F:→ hotwingking:判决的结果统计起来 跟随机分布没两样 12/19 16:31
10F:推 hotwingking:抱歉 真的是语误 因为此四款并不能称作标准 而叫原则 12/19 16:35
11F:→ hotwingking:R大会觉得雾飒飒 正好是目前研究最多的地方 12/19 16:37
12F:→ hotwingking:合理使用44-65 着作人输入权87,87-1 耗尽原则 12/19 16:38
13F:→ hotwingking:第一次销售理论(着作权跟专利商标的处理态度都不一样) 12/19 16:39
14F:推 newapply: 大推 这就是我想说的 太厉害了 清楚清楚^^ 12/19 21:58
15F:推 ivysky:jzn板友辛苦了. 12/20 1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