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mmc (100%的福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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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继承] 请问新法 过了 我的CASE 可以 限定继承吗?
时间Wed Dec 19 05:14:01 2007
1、新法通过後你家谁可以主张限定继承?
(1)依新修正民法继承篇施行法第一条之一,在继承当时
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未满20)或无行为能力人,可
主张限定继承。
(2)承上,你在父亲死时19岁,可主张限定继承。
(3)你三姊,若生日在6月22日之後,可以主张限定继承
,若否,则不能主张限定继承
(4)你母亲、二哥、你大姊:在父亲死时已满二十,不能
主张限定继承
2、新法通过後,要为什麽手续主张限定继承?
(1)先声明者,本次修法虽已於12月14日三读通过,唯尚
须总统公布施行方能生效。
(2)依新修订民法第1156条,为限定之继承者,应於继承
人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呈报法院。并在呈报
後1-3个月内提出财产清册。
唯你的情形早已过了三个月的期限,解释上,似难适
用本条规定。
复依照新修订之继承篇施行法第1条之1,规定继承时
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遗产
为限,负清偿责任。」似不以须行使任何手续为必要
条件,我的意思是,从条文的意思观之,在新法修正
後,你可以直接放心置产了。若有债权人持你父亲的
债务索讨,你可以以限定继承为由提出抗辩。(以上
是我参照条文的解释,不敢保证一定正确,实际的情
形尚有待案例和法律学者补充)
(3)也许你(或你三姊)每个月有薪水被法院强制执行,
应该可以声请法院撤销。
(4)另依新修正之民法继承篇施行法第1条之一,你(或
你三姊)虽依新法能主张限定继承,唯在之前已偿还
的钱不能请求返还。
(5)新法的施行适用,尚待案例及法律学者的补充,不敢
自专,若有错请识者指正。
3、以下为三读通过之新法规定,给你参考:
民法部分: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
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但权利、义务专属於被继承人
本身者,不在此限。
继承人对於继承开始後,始发生代负履行责任之保证契约
债务,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继承人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负连带责任。
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对於被继承人之
债务,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继承人相互间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另
有约定外,按其应继分比例负担之。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继承人得限定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偿还被继承人之债务。
继承人有数人,其中一人主张为前项限定之继承时,其他继
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视为同为限定之继承:
一、於为限定继承前,已为概括继承之表示。
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所定期间。
为限定之继承者,其对於被继承人之权利、义务,不因继承
而消灭。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为限定之继承者,应於继承人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
呈报法院。
法院接获前项呈报後,应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期间,命
继承人开具遗产清册呈报法院。必要时,法院得因继承人之
声请延展之。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继承人依前条第二项规定呈报法院时,法院应依公示催告程
序公告,命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於一定期限内报明其债权。
前项一定期限,不得在三个月以下。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继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张第一千一百五十
四条所定之利益:
一、隐匿遗产情节重大。
二、在遗产清册为虚伪之记载情节重大。
三、意图诈害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之权利而为遗产之处分。
四、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为限定继承者,未於
同条第二项所定期间提出遗产清册。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继承人得抛弃其继承权。
前项抛弃,应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
为之。
抛弃继承後,应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但不
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中有抛弃继承权
者,其应继分归属於其他同为继承之人。
第二顺序至第四顺序之继承人中,有抛弃继承权者,其应继
分归属於其他同一顺序之继承人。
与配偶同为继承之同一顺序继承人均抛弃继承权,而无後顺
序之继承人时,其应继分归属於配偶。
配偶抛弃继承权者,其应继分归属於与其同为继承之人。
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其亲等近者均抛弃继承权时,由次亲等
之直系血亲卑亲属继承。
先顺序继承人均抛弃其继承权时,由次顺序之继承人继承。
其次顺序继承人有无不明或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均抛弃其继承
权者,准用关於无人承认继承之规定。
因他人抛弃继承而应为继承之人,为限定继承或抛弃继承时
,应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日起三个月内为之。
以下是民法继承编施行细则
第一条之一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
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开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为限定或抛弃继承
之法定期间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适用修正後限定或抛弃
继承之规定。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
前开始,继承人於继承开始时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
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间为限定或抛弃继承,由
其继续履行继承债务显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
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前项继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规定已清偿之债务,不得请求返
还。
一点想法,有错请不吝指正。
※ 引述《bigfourx (飘零~)》之铭言:
: 爬文後 我还是看不懂新法
: 故再PO一次 我的情形 希望有好心的人可以帮我解答 或给我意见
: 我爸在2003/6/22过世 当年我19岁(民法成年好像20岁 刑法18岁)
: 在95年十二月初 法院寄通知单 通知要扣除我邮局的存款
: 所以我去法院申请阅卷 得知我爸在民国84 88年帮我大姑当保证人
: (PS;我父母都是聋哑 所以跟我们沟通 就是有一点代沟了
: 那时我们还小 我爸也没跟我们说 ....)
: 目前我家有五个人
: 我妈(聋哑 学历有只有国小 与外界几乎断层很多事都是我们帮他办)
: 大姊(66年)
: 二哥(69年)
: 三姊(72年)
: 我(73年五月)
: 本来一直想用我未成年 和我妈聋哑去办抛弃继承或限定继承
: 希望是限定继承 因为我家人都被钱压垮了 希望可以给他们一个重新的机会
: 只是 每次去问律师 都说不可能
: 直到最近新法 又过了
: 想说 我机会大不大 不过我还是会去试试看
: 这是刚刚找到的新闻范例 看完感觉我可以QQ(希望如此)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1215/78/pz8n.html
: 非常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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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iron sharpens iron, so one man sharpens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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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5.74.10
※ 编辑: cmmc 来自: 218.165.74.10 (12/19 05:53)
※ 编辑: cmmc 来自: 218.165.74.10 (12/19 05:56)
1F:→ bigfourx:真的很谢谢您 还造成你的误解 真的很抱歉 也真的很谢谢 12/20 01:10
2F:→ bigfourx:您 12/20 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