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bbit1024 (体验多样生活)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互助会
时间Mon Dec 17 19:33:59 2007
※ 引述《silenced (小孩子)》之铭言:
: 想请教一下
: 独资商号可不可以当会首或会员啊
: 因为最近要参加个互助会
: 但对方坚持要以商号的名义参加
: 担心会有问题所以请教大家一下
: x
依民法第709条之2规定:会首及会员以自然人为限。会首不得兼为同一合会之会员。
无行为能力人﹝民法第13条第1项.第15条﹞及限制行为能力人﹝民法第13条第2项﹞不
得为会首,亦不得参加其法定代理人为会首之合会。是故其成员之限制如下:
﹝一﹞成员以自然人为限
为防止合会经营企业化,藉以规避金融业者相关法规。因此,个人可以跟会,公司
依公司法第一条之规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之社团法人,不可以跟会;商号则因权利义务
之主体为独资的个人或合夥的个人,亦可以跟会。
﹝二﹞会首不得兼为会员
倘会首兼为同一合会之会员,则合会法律关系将因会首兼具债权债务之身份,易造
成混淆,且会首除收取首期合会金外,又可以会员身份快速竞标取得会款,或将使会首
於取得利益後不履行义务,或将使会首无力负担每期两笔或两笔以上会款之偿付,致增
加倒会危机。
﹝三﹞对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之限制
无行为能力人为未满七岁之人或禁治产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满七岁之未成年人,
恐均无力自行起会或跟会,兹为免彼等成为其法定代理人利用之人头,以求合会之稳定
及遏止倒会危机。所以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不得当会首起会,亦不得参加其法
定代理人为会首之合会为会员。
﹝四﹞本项规定与以往合会﹝互助会﹞之习惯不同,应特别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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