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不知道这样合不合板规,不妥的话就删了吧。
作者: jzn (除旧) 看板: PttLifeLaw
标题: [情报]立院三读 限定继承无限期回溯
时间: Sat Dec 15 02:59:41 2007
※ [本文转录自 LAW 看板]
以下摘自:
http://0rz.tw/e43q1
日期 2007/12/14
标题 民法继承编修法三读通过!
内容
2007年12月14日 民法继承编三读通过快报
今日民法继承编本篇及施行法经院会三读通过,修正重点如下:
一、於第1148条概括继承原则当中,增加继承人对保证契约
债务负限定责任的规定,当继承人於继承开始後,使产
生代负履行责任之保证契约债务,继承人负限定责任的
规定。
二、於第1153条有关继承人对债务之连带责任,新增第二项
当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对於被
继承人之债务,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三、第1156条修改办理限定继承之时间,由现行的「继承开
始时」起算,改为继承人「知悉得为继承之时」,同时
方式上也有所改变,未来办理限定继承者应於知悉时三
个月内呈报法院,法院接获前项呈报後,应定一个月以
上三个月以下期间,命继承人开具遗产清册呈报法院。
必要时法院得应继承人之声请延展。
四、第1174条办理抛弃继承的时间,由现行的「二个月内」
改为「三个月内」。
五、民法继承编施行法新增第一条之一,让在新法修正通过
前之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之继承人,以所得
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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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68.17.55
1F:推 Rechtmann:新六法又要换了... XXX... = = 12/15 03:00
※ 编辑: jzn 来自: 219.68.17.55 (12/15 03:04)
2F:推 Photobiotic:真他X...今年年中才换一次,现在又来~(#‵′)凸 12/15 04:42
3F:推 ivysky:限定继承无限期回溯..感觉易误导一般民众,恕改标. 12/15 13:53
4F:推 ivysky:五、怎麽越看越疑惑? 12/15 19:10
5F:推 ivysky:请问:五、即是指"例外溯及既往"的情形吗? 12/15 19:34
6F:推 Robbit1024:本来是回溯三年 这次修法好像又改了 改成很长 最好去看 12/15 23:58
7F:→ Robbit1024:法条会比较清楚 12/15 23:59
8F:推 ivysky:谢谢Robbit1024. 12/18 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