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lexIbis (找回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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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车祸] 和解的问题
时间Fri Dec 14 06:30:43 2007
※ 引述《loveRyoko (乐乐)》之铭言:
: 今天发生的车祸
: 双方都是摩托车 在一个闪黄灯的路口对撞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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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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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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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红色箭头方向的直行车 对方是黄色箭头要从他的方向左转的车子
: 我们都是骑比较靠近双黄线的位置 所以他左转时 可能是双方都没注意到
: 煞车不及就迎头撞上了
: 第一时间就有找警察来处理 拍照笔录什麽的都做好了
: 可是因为是第一次遇到这种事情 私下调解该怎麽处理我就真的不懂了> <
: 原本是想说这种状况 也分不清对错 想说各付各的费用就好
: 就在我刚到家 就接到对方的爸爸打来的电话
: 一开口就说是我的不对 要求我赔偿医药费和修车费用
: 就一直很大声的说话Orz 我承认我真的很害怕
: 找我明天约个时间再谈 我也不知道该怎麽谈阿<O>
: 不过我刚刚又想了想 左转的机车应该待转才对吧?
: 就这点来看 是不是其实对我比较有利@@?
: 我自己一个人实在不知道该怎麽办
: 而且我到今天才知道 原来警察只是做个笔录就闪人了= =a 调解的部份根本不管
大部分的车祸都是像您这样子的..也别见怪
被撞的人总是需要"肇事者"的一份关心...而不论被撞的人是否有错
或许是增加对方的内疚感吧,不提这个
这个车祸如果"真"是您说的这等情况的话
依照道理交通安全规则第102条第1项第7款
"转弯车应让直行车先行。"
恭喜您路权是属於您的,本次车祸的肇责绝大部分属於对方
对方有受伤的情况下可能会告您过失伤害的部分
囿於"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过失主义下...
不和解有一定的机率让您背负着过失伤害的前科...
所以还是以和解之路前进吧,
若您也有因此受伤也可以验伤(告诉用)後亦提告来当筹码
警方若有做到笔录的部分代表几乎已完成车祸的正常程序了
是用心的警察,并无失职部分,
警方在职务上是"不得"涉入当事人的民事纠纷
若是要刑事上提告警方应受理,若要调解警方会请您填调解申请书
附卷委由乡镇市公所条解委员会调解
条解是高度专业的行为,警方没有义务为之,但有些热心员警会帮忙...
但是有时候会有.....心灰意冷的结局..不谈这个
道理交通安全规则在第102条第1项第7款95年09月14日已修定原左转弯车,
在特殊情况可先行左转,
但新制一律规定"直行车先行"。在修正前後条文可分别出来
已经将
"直行车尚未进入交岔路口,而转弯车已达中心处开始转弯,
直行车应让转弯车先行。"
部分删除
在此另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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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ElexIbis 来自: 60.250.235.40 (12/14 0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