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bbit1024 (体验多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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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请问土地买卖契约附带条款的年限
时间Mon Dec 10 12:05:25 2007
※ 引述《Poki0731 (百无禁忌)》之铭言:
: 请教一下法律知识--关於土地的买卖契约
: 在十六年前,某甲向某乙 买一块农地(3000元/坪)
: 在当时,钱付清了,地的产权也全部过户给甲了
: 但是,在土地的买卖契约中,有一个特别的条款
: 「若以後政府进行土地重划分割时,要把土地其中的五十坪,再「卖还」给某乙
: 而且价金为十六年前的价格(3000元/坪)」
: 到目前为止,政府仍未进行土地的分割或重划,
: 未来什麽时候要分割也是未知数
: 请问,至目前为止,某乙也未曾提起该事
: 契约到现在已经十六年了,
: 若政府开始重划土地了,某甲仍需依照这个合约,以低价卖给某乙吗?
: 也即是说,某甲可主张,时效已超过十五年,而不再卖还给某乙吗?
第 380 条 买回之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如约定之期限较长者,缩短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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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债编施行法)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总统 (88) 华总一义字第 8800085150号令修正公布全
文 36 条;并自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
第 22 条
民法债编施行前,所定买回契约定有期限者,依其期限,但其残余期限,自施行日起算,
较民法第三百八十条所定期限为长者,应自施行日起,适用民法第三百八十条之规定,
"如买回契约未定期限者,自施行日起,不得逾五年。"
我把我推文弄到内文来免得太乱:
我比较倾向是这还是不管这契约条款怎写仍属於买回性质,就应该受到民法规范,除非有
特别法例如破产法等的例外规定,否则如果这不确定状态延续下去,影响买卖日後交易跟
不确定性(例如再出售都有违约问题),五年的期限怎计算,德国民法是规定是五年存续期
限自保留买回时开始起算。
我的想法是倘若订约五年内停止条件成就,就以那天开始计算请求权消灭时效,如果超过
五年停止条件都没成就就自然没有请求权,当然楼上这些都这是个人意见,看法正确性有
待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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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32.203.67
1F:推 Iolaus:如果允许甲主张时效抗辩...恐怕违反一般常情。 12/10 12:14
2F:→ Iolaus:另似宜考虑到「停止条件」的问题~ 12/10 12:14
3F:推 Iolaus:或者应该说「请求权何时得行使?」 12/10 12:52
※ 编辑: Robbit1024 来自: 125.232.203.67 (12/10 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