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zn (除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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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有关实务判决 易科罚金与缓刑
时间Sat Dec 8 04:25:00 2007
※ 引述《jzn (除旧)》之铭言:
: 推 Jasy:若可易科罚金(实际上是有期徒刑) 在良民证上是否会记载? 12/08 03:32
: → Jasy:当然也没有受缓刑宣告 12/08 03:33
良民证系依 警察刑事纪录证明核发条例 制作,
警察刑事纪录证明核发条例 第6条
警察刑事纪录证明应以书面为之;明确记载有无刑事案件纪
录。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纪录,不予记载:
一、合於少年事件处理法第八十三条之一第一项规定者。
二、受缓刑之宣告,未经撤销者。
三、
受拘役、罚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决者。
五、经免除其刑之执行者。
六、法律已废除其刑罚者。
易科罚金算不算本条不予记载之纪录?
从字义上来说,本条第3款是有可能包含的。
而查立法院公报,本条草案在91年5月立法时三读通过时,
其第4款立法理由有这麽一段话:
「查『免受刑之判决』系行为人所犯之罪,情节轻微,显可悯恕
,认为依规定减轻其刑仍嫌过重,故为免除其刑之裁判。相较
於『
受拘役、专科罚金及易科罚金之宣告』等较轻度刑罚,亦
应比照
其犯罪资料不予纪录之规定,爰明定第四款,俾符合本
条例之立法意旨。」
诡异的是草案并无「
受拘役、专科罚金及易科罚金之宣告」的规定。
我猜测应该是在本条例未制定前,
台湾省、各直辖市订定的相关办法里有这麽一句。
(法源法律网挂掉了,之後再查查看)
则立法意旨明显是要将易科罚金纳入,
解释上本条第3款即应属立法者所谓「
其犯罪资料不予纪录之规定」。
也就是说,立法者认为受罚金之宣告=受专科罚金及易科罚金之宣告。
是以良民证上应不予记载易科罚金之纪录。
另可参考:
http://www.5447.com/onweb.jsp?webno=333333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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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68.17.55
※ 编辑: jzn 来自: 219.68.17.55 (12/08 04:37)
1F:推 Jasy:感谢 12/08 04:54
2F:推 ivysky:注~原讨论串为:[刑事] 有关实务判决 易科罚金与缓刑 12/08 05:08
3F:推 ivysky:延伸讨论恕改标,以利查询. 12/08 05:09
4F:推 Jasy:标题改成有"易科罚金"和"良民证"二关键字会不会比较好? 12/08 05:09
5F:推 ivysky:良民证 易科罚金 警察刑事纪录证明 <--这样可乎? 12/08 05:13
6F:推 Jasy:建议板主 直接写"良民证上应不予记载易科罚金之纪录"较明了 12/08 05:14
7F:→ Jasy:麻烦了 12/08 05:17
8F:推 ivysky:良民证依警察刑事纪录证明 不记载易科罚金 <--这样好吗? 12/08 05:19
9F:→ Jasy:当然好 真是打扰了 板主真用心 ^^ 12/08 05:24
10F:推 ivysky:热心回答的板友们比较辛苦,感谢大家一起灌溉本板 ^^ 12/08 05:33
11F:→ jzn:推板主超用心 12/08 10:22
12F:推 cmmc:推 12/09 2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