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zn (除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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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有关实务判决上的问题
时间Sat Dec 8 02:31:37 2007
※ 引述《northcloud (感情於我如浮云)》之铭言:
: 请教一下,如果犯了刑事案件,
: 被判有期徒刑三个月或得易科罚金一日一千元
: 或缓刑三年+40个小时劳动服务
: 有这三天方式可以选,是法院会帮你选一种
: 还是你要自己主动向法院声明你要哪一种刑罚呢?
: 该怎麽做?? 谢谢~~
这问题怪怪的,缓刑就缓刑,应该不会宣告「"或"缓刑」。
判决主文中若宣告有缓刑,其他徒刑、拘役、罚金就暂缓执行。
我猜你想问的是这种情形?
(引自台北地院96年度易缉字第188号判决主文)
「乙○○对於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施强暴,
处有期徒刑捌月,
减为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罚金,以银元 佰元即新台币玖佰元
折算壹日,
缓刑肆年,并自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九十
七年四月十五日止,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应给付新台币壹万元予
甲○○,如有一期未付,视为全部到期。」
●:有期徒刑
●: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
●:缓刑、缓刑负担、缓刑指令
此时即依缓刑效力,
暂缓有期徒刑与易科罚金的执行。
换言之,
你没得选,就是缓刑及其负担或指令。
(真要选的话,就是想办法让缓刑被撤销。)
假使今天没有缓刑,只有徒刑与易科罚金,
法院判决主文上可能是这样写,并订折算标准:
(以酒驾为例)
「甲○○服用酒类,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处有期徒
刑伍月,
如易科罚金,以 佰元折算壹日。」
易科罚金乃换刑处分,
受执行人虽在实际上受到罚金的执行,
但法律上仍视为徒刑或拘役的执行。
判决原则上只会给「如果要」易科罚金的折算标准,
依刑诉457条,易科罚金应否准许,
由检察官指挥之(可参照大法官解释245号)。
因此裁量权在检察官。
其就被告的身体、教育、职业或家庭关系,
审查其执行自由刑时有无困难,
决定是否准许易科。
而被告也可以主动向检察官声请,
实务上书记官会发给易科须知:
【受刑人声请易科罚金须知】
http://www.tpc.moj.gov.tw/ct.asp?xItem=17842&ctNode=5298
一、台端所受本案有期徒刑或拘役 ,得依刑法第41条第1项前段规
定,声请易科罚金。
二、
台端如声请易科罚金,请依传票所载日期携带易科罚金之金额
及身份证,亲自前来本署,向承办人口头声请。
三、本署对於易科罚金之声请,经核符规定者,即得准许,毋庸请
托关说。
四、附刑法第41条规定如下:(略)
五、请不要请托关说以免遭司法黄牛愚弄、欺骗。如有请托关说行
为严予查办。
关於易科罚金,另可参考:
http://www.lawformosa.com/kbase/index.php?id=109&bt=info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1/assist01-13.asp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74277&ctNode=11600&mp=001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6050&ctNode=7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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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68.17.55
※ 编辑: jzn 来自: 219.68.17.55 (12/08 03:27)
1F:推 Jasy:若可易科罚金(实际上是有期徒刑) 在良民证上是否会记载? 12/08 03:32
2F:→ Jasy:当然也没有受缓刑宣告 12/08 0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