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turtle (披着虎皮的小绵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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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大楼管委会有权规定公共空间怎麽使用吗?
时间Tue Dec 4 20:18:48 2007
※ 引述《cow (母牛)》之铭言:
: 最近住的大楼在讨论能不能在电梯口(公共空间)
: 放鞋或鞋柜,因为我们的大楼比较小,所以满多人
: 都想把部份的鞋放在门口(也就是电梯口啦),也很多
: 人都说看到附近其他大楼或公寓都是这样做的。所以
: 想把鞋放在门口的人就说可以规定一些限制,如鞋可以
: 放几双,或鞋柜的大小限制,或是直接统一大楼做一样的
: 鞋柜,美观又不用吵。
: 但有人说消防法规就是规定不能在公共空间放私人
: 物品,这样被检查到就是要罚,所以就算我们大楼管委
: 会通过可以放东西也不行。
: 又有一个最近搬来的律师说,这法规是原则性规
: 范(当天他好像是这样说),就像规定走路要靠右走,
: 但也没有说一定得靠右才行,所以主张管委会规定就
: ok了,但因为他讲话不算很强势(不像普通的律师说话
: 这麽有信心且有力的感觉),所以好像很多人都不想理他
: 说的话。
: 所以我想请问一下,到底管委会有权力规定大楼的公共
: 空间怎麽使用吗?还是真的规定得这麽死,一定得要净空
: 电梯间而不能做一些限制式的使用吗?
: ps. 如果公共空间真的不能放东西的话,那大楼的大厅不就
: 也不能放桌子盆栽了吗?-_-
这样简单一点..
有问题在提出来吧...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
第 16 条
住户不得任意弃置垃圾、排放各种污染物、恶臭物质或发生喧嚣、振动及
其他与此相类之行为。
住户不得於私设通路、防火间隔、防火巷弄、开放空间、退缩空地、楼梯
间、共同走廊、防空避难设备等处所堆置杂物、设置栅栏、门扇或营业使
用,或违规设置广告物或私设路障及停车位侵占巷道妨碍出入。但开放空
间及退缩空地,在直辖市、县 (市) 政府核准范围内,得依规约或区分所
有权人会议决议供营业使用;防空避难设备,得为原核准范围之使用;其
兼作停车空间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费停车使用。
住户为维护、修缮、装修或其他类似之工作时,未经申请主管建筑机关核
准,不得破坏或变更建筑物之主要构造。
住户饲养动物,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规约
另有禁止饲养之规定时,从其规定。
住户违反前四项规定时,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应予制止或按规约处理
,经制止而不遵从者,得报请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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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面对无限期的蔓延等待,蛊惑心情的
是种轻轻的品味
转个身既可以前进,也可以後退的骄傲,
与五尺的自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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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9.65.86
1F:推 cow:推~~感谢您的回应 12/05 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