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ku (来自东海岸的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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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已办理限定继承, 是否还需要偿还被继承 …
时间Fri Nov 30 00:31:07 2007
※ 引述《whatdef》之铭言:
: 作者: whatdef (事物的核心) 看板: tax
: 标题: [问题] 已办理限定继承, 是否还需要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缴的税款?
: 时间: Thu Nov 29 23:16:50 2007
: 若已办理了限定继承,
: 但之後陆续接到国税局通知被继承人生前仍有欠营业税未缴,
: 要继承人缴纳, 这样继承人需要去缴吗?
: 因之前陆续收到通知函,
: 但认为既然办了限定继承,
: 应该可以不予理会,
: 没想到最近收到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寄来的执行命令,
: 将我们继承人列为清算人, 要我们到案说明 (我们并非此公司之股东)
: 难道限定继承不含括国税吗?
: 一定要到案说明吗?
姑且尝试说明如下,请参考:
一、虽然办理限定继承,仍属继承,因继承被继承人之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
二、既然是公司股东,参照财政部70/02/13台财税第31069号函,如公司未另选清算人,
依公司法第七十九、一一三、一二七、三二二条规定,应由各该条所定之股东或董
事为清算人。
三、倘被继承人生前系公司股东等身分,因而为清算人者,则倘该公司仍有欠营业税未
缴,自属尚未完成清算程序,公司人格视为存续,则原股东之继承人因继承股权而
成为公司股东,并因而成为清算人,即属公司负责人,自应对公司欠税负责缴纳。
四、或谓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622号解释已对被继承人生前欠缴赠与税释明继承人仅居
於代缴人之身分负责,而非基於租税债务继承......;惟应请注意,622号解释系
仅就赠与税所为解释,并不当然类推及於其他税目,盖遗赠税与其他各税之性质及
法律关系不同有以致之。
五、既经法务部行政执行署行政执行处通知传缴,义务人自应如期到案说明,并缴交欠
税,否则即属抗传,其法律後果相当严重,请勿轻忽!
六、最近立法院正在协商修正民法继承等相关本法及施行法,就为了有关限定继承的范
围及回溯等各有不同论述,即因对於债权人与债务人及继承人之衡平,暨交易秩序
之维护与稳定等各有考量,并非仅就单一角度或立场思考,更不能为了选票考量而
置公平正义於不顾。
以上,有请法学硕彦及各方专家指正,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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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3.0.31
※ 编辑: liku 来自: 123.193.0.31 (11/30 00:33)
※ 编辑: liku 来自: 123.193.0.31 (11/30 07:24)
※ liku:转录至看板 tax 12/02 01:11
1F:推 liku:遵照whatdef大大的意见,将回应自PttLifeLaw版转回ta版供参。 12/02 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