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unicht (请叫我优布匠~~>///<)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诚心发问: 戒严後是否可以上网
时间Thu Nov 29 19:32:07 2007
※ 引述《lukutgirl (lukutgirl)》之铭言:
: 以前的戒严, 是因为战争及捉共产党,
: 但现在说要戒严, 是为了不被捉去关.
: 但重点是, 如果戒严: 依法我们是否可以上网啊?
看下面的条文吧,其实一切都是看当地最高军事指挥官的意思
戒严法 (1949 . 01 . 14 修正)
第 1 条
战争或叛乱发生,对於全国或某一地域应施行戒严时,总统得经行政院会
议之议决,立法院之通过,依本法宣告戒严或使宣告之。
总统於情势紧急时,得经行政院之呈请,依本法宣告戒严或使宣告之。但
应於一个月内提交立法院追认,在立法院休会期间,应於复会时即提交追
认。
第 2 条
戒严地域分为二种:
一、警戒地域:指战争或叛乱发生时受战争影响应警戒之地区。
二、接战地域:指作战时攻守之地域。
警戒地域或接战地域,应於时机必要时,区划布告之。
第 3 条
战争或叛乱发生之际,某一地域猝受敌匪之攻围或应付非常事变时,该地
陆海空军最高司令官,得依本法宣告临时戒严;如该地无最高司令官,得
由陆海空军分驻团长以上之部队长,依本法宣告戒严。
前项临时戒严之宣告,应由该地最高司令官或陆海空军分驻团长以上之部
队长,迅速按级呈请,提交立法院追认。
第 4 条
宣告戒严时,该地最高司令官应将戒严之情况及一切处置,随时迅速按级
呈报总统。
第 5 条
宣告戒严之地域,应时机之必要,得变更之。
第三条第二项及第四条之规定,於戒严地域之变更准用之。
第 6 条
戒严时期,警戒地域内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处理有关军事之事务,应受该
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挥。
第 7 条
戒严时期,接战地域内地方行政事务及司法事务,移归该地最高司令官掌
管,其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应受该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挥。
第 8 条
戒严时期接战地域内,关於刑法上左列各罪,军事机关得自行审判或交法
院审判之。
一、内乱罪。
二、外患罪。
三、妨害秩序罪。
四、公共危险罪。
五、伪造货币有价证券及文书印文各罪。
六、杀人罪。
七、妨害自由罪。
八、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九、恐吓及掳人勒赎罪。
一○、毁弃损坏罪。
犯前项以外之其他特别刑法之罪者,亦同。
戒严时期警戒地域内,犯本条第一项第一、二、三、四、八、九等款及第
二项之罪者,军事机关得自行审判或交法院审判之。
第 9 条
戒严时期,接战地域内无法院或与其管辖之法院交通断绝时,其刑事及民
事案件均得由该地军事机关审判之。
第 10 条
第八条、第九条之判决,均得於解严之翌日起,依法上诉。
第 11 条
戒严地域内,最高司令官有执行左列事项之权:
一、得停止集会结社及游行请愿,并取缔言论讲学新闻杂志图画告白标语
暨其他出版物之认为与军事有妨害者。
上述集会结社及游行请愿,必要时并得解散之。
二、得限制或禁止人民之宗教活动有碍治安者。
三、对於人民罢市罢工罢课及其他罢业,得禁止及强制其回复原状。
四、得拆阅邮信电报,必要时并得扣留或没收之。
五、得检查出入境内之船舶车辆航空机及其他通信交通工具,必要时得停
止其交通,并得遮断其主要道路及航线。
六、得检查旅客之认为有嫌疑者。
七、因时机之必要,得检查私有枪炮弹药兵器火具及其他危险物品,并得
扣留或没收之。
八、戒严地域内,对於建筑物船舶及认为情形可疑之住宅,得施行检查,
但不得故意损害。
九、寄居於戒严地域内者,必要时得命其退出,并得对其迁入限制或禁止
之。
一○、因戒严上不得已时,得破坏人民之不动产。但应酌量补偿之。
一一、在戒严地域内,民间之食粮、物品及资源可供军用者,得施行检查
或调查登记,必要时并得禁止其运出,其必须徵收者,应给予相当
价额。
第 12 条
戒严之情况终止或经立法院决议移请总统解严时,应即宣告解严,自解严
之日起,一律回复原状。
第 13 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亚姆利扎大败是桑福特议长的错
同盟内战是格林希尔议长的错
同盟亡国是列贝罗议长的错
不要怪到我头上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4.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