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zn (除旧)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关於 作品被他人使用
时间Wed Nov 28 12:17:29 2007
※ 引述《maybebe (杀人不扎眼)》之铭言:
: 最近学校有举办一项网帽绘制比赛..
: 我私底下就有在画网帽而且有在卖..
: 今天顺路经过投票区一看 居然发现!!
: 之前卖出去的网帽也在参赛中!!
: 而且那个人把我签名的地方用颜料盖掉..
: 那是我画的 我连错误的笔触都认的出来
: 当下就拍下他盖过签名的照片..
: 回家对还没卖出前拍的 果然是一模一样
: 但是..我有一张照片很清晰是还没签名的..
: 有一张有点模糊是已经签名的..
: 请问这种情况下..
: 他买我的帽子改掉我的签名拿去参加比赛
: 我有证据证明那顶帽子是出自於我
: 但是有签名的那张照片模糊
: 他有触犯着作权吗??
: 那我的证据
: 足够证明那顶帽子是我画的吗??
以下均为着作权法:
第 16 条
着作人於着作之原件或其重制物上或於着作公开发表时,有
表示其本名、别名或不具名之权利。着作人就其着作所生之衍生
着作,亦有相同之权利。
前条第一项但书规定,於前项准用之。
利用着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设计,并加冠设计人或主
编之姓名或名称。但着作人有特别表示或违反社会使用惯例者,
不在此限。
依着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着作人之利益无损害之虞,且
不违反社会使用惯例者,得省略着作人之姓名或名称。
第 84 条
着作权人或制版权人对於侵害其权利者,得请求排除之,有
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
第 85 条
侵害着作人格权者,负损害赔偿责任。虽非财产上之损害,
被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前项侵害,被害人并得请求表示着作人之姓名或名称、更正
内容或为其他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第 93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
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侵害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之着作人格权者。
他将你的着作原件涂去作者签名拿去比赛,其省略着作人姓名损
害你的利益,且违反社会使用惯例,应属违反着作权法16条,而有侵
害你的着作人格权。你可依着作权法84、85条的规定请求对方负民事
责任。此外93条更对违反16条科有刑事责任。
你的证据足不足隔着网路我看不出来,不过谈到法律,相关人物
证当然越充足越好。假使证据完备,接下来要采取什麽法律行动就看
你自己了。看是要只向比赛主办单位反应、与对方连络来主张你的权
利,甚至提起民刑事告诉都可以(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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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68.17.55
1F:推 maybebe:恩!!谢谢你!!我了解了..原来他触犯这麽多条.... 11/28 12:22
※ 编辑: jzn 来自: 219.68.17.55 (11/28 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