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zn (除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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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着作] 学生未经上课老师之同意擅自录音/录影
时间Tue Nov 27 13:36:39 2007
※ 引述《enterpirse (小嘉)》之铭言:
: ※ 引述《catgirl (厌烦了)》之铭言:
: : 这样有触法吗?
: : 或是,可作为告诉之证据否?
: : 烦请高手指教^^~
: 一般而言,这是单方面录音,是一种犯法行为
: 不过
: 以教育立场,学生录音回去复习,大部份老师会同意这种行为,并不会制止
: 不过礼貌上你必须徵询老师的同意,如果老师表示不同意,你就不能再录。
: 至於摄影
: 大部份老师「不会」同意这种行为
: 如果你还是要录,需徵询老师同意
这问题牵涉:
1、课堂上老师的讲课,其着作财产权是谁的?
2、未经同意,而为复习之用擅自录音录影,是否得主张合理使用?
其实不是没有争论。
以下是智慧财产局「校园着作权百宝箱」的部分内容: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book/copyright_book_57_6.asp#3
作者 赖文智.王文君
(六)教学活动篇
3. 上课录音是否要经过老师的同意?
依据「着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各款着作内容例示」,语文着作包括
「诗、词、散文、小说、剧本、学术论述、演讲及其他之语文着作。」
老师的上课内容,乃是属於这里所说的「演讲」,只要符合着作权法保
护的要件(请参考第1篇第2题),老师上课的内容,即是属於受保护的
「语文着作」。当学生在上课时要录音,以利回家复习或制作笔记,因
为老师上课的内容属於受保护的「语文着作」,而依据着作权法第3条
第1项第5款规定「重制: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影、摄影、笔录或
其他方法直接、间接、永久或暂时之重复制作。」录音的行为是属於「
重制」行为,
除非属於合理使用,否则即需取得着作财产权人的同意,
才能进行录音。
首先,先来看到老师在进行教学活动时,所进行的演讲的内容,到
底着作权是属於谁的?依据着作权法第11条规定:「Ⅰ.受雇人於职务
上完成之着作,以该受雇人为着作人。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着作人者
,从其约定。Ⅱ.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着作人者,其着作财产权归
雇用人享有。但契约约定其着作财产权归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
Ⅲ.前二项所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任教於高中职以下各级学校的
老师,所从事的教学工作产出的前开演讲的「语文着作」,无疑是属於
前述条文所称的「职务上完成之着作」,若是老师与学校间有针对着作
权的归属进行约定,则依老师与学校间的契约约定来决定,到底谁是着
作人及着作财产权人。若是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依据前开条文的规定
,
老师仅拥有着作人格权,而学校(雇用人)则拥有着作财产权。
因此,除非是老师与学校约定着作财产权归属於老师的情形,否则
,应由学校取得老师上课内容的着作财产权。「重制」既然是属於着作
财产权的一种,自然
应取得学校的同意,至於老师是否同意,则因为老
师最多只有着作人格权,单纯的上课录音,应该没有构成着作人格权的
侵害问题,所以,
即使未经老师的同意,学生上课时进行录音,只要取
得学校的同意,并不会有违反着作权法的问题。
但是,在大专院校的情形,教授或讲师受聘於学校,可能被认为是
属於「出资聘人完成着作」的类型,应适用着作权法第12条规定。但是
,就从事教学活动的范围,是不是属於「职务上完成的着作」,应该还
是有讨论的空间。基本上,笔者个人认为应该还是要适用着作权法第11
条的规定来处理,因为第11条的重点在於因履行职务所产生的着作,教
授或讲师受聘於学校,进行上课的内容讲授,乃是依契约规定应履行之
职务,除非教授或讲师与学校另行约定着作财产权归属於教授或讲师,
否则,应与高中职以下各级学校的老师等同对待。
其次,再来看到,若是没有取得学校的同意,就对於老师上课的内
容进行录音,是不是有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依据着作权法第51条规定:
「供个人或家庭为非营利之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得利用图书馆及非供
公众使用之机器重制已公开发表之着作。」由条文来观察,学生利用录
音机、录音笔等个人使用的工具,来录制上课的内容,应该符合以「非
供公众使用之机器重制」的规定,老师上课的内容因为是向特定多数人
进行公开,所以,也符合「已公开发表着作」的要件。重点即在於全部
上课内容的录音,是否属於「合理范围内」?
在着作财产权属於学校的
情形,学校既然是以服务学生、帮助学生学习为目的,学生为了复习所
进行的重制,解释上应不会对於学校的着作财产权造成太大的影响,亦
可说是符合该着作被创作的目的,因此,应该可以认为是属於在「合理
范围内」,而可主张合理使用。
由前述着作权法的规定来观察,学生在老师上课时进行录音,供日
後复习之用,因为老师上课的内容通常属於职务上完成的着作,其实应
该是要得到学校这个着作财产权人的同意才是。然而,即使没有得到学
校的同意,还是有机会主张这是合理使用的行为,老师同意与否,在着
作权法上反而不是那麽重要。
但是,老师真的不能拒绝学生录音吗?虽然着作权法上老师不能对
於学生的录音进行着作权侵害的诉追,但是,老师作为课堂这个空间的
管理者,是有权利对於空间活动者进行一些规范,这样的规范,也可能
包括禁止录音在内。只不过,老师对於学生进行录音行为即使加以禁止
,最多也只能在校园规范的范围内,对於学生的录音机器加以保管或停
止授课,并不能认为在违反禁止录音的规定下所进行的录音行为,是一
种着作权的侵害。为了避免这样的争议,建议学校还是应该就上课录音
这样的问题进行一些讨论规范,或许,将这样的权利交由老师自行决定
,还是比较能够维持课堂顺利进行的方式。
结论:
一般来说,学校会让老师拥有课堂着作财产权及自订课堂规范。
但即使学校或老师禁止,为复习而录音、录影乃属合理利用,不会违
反着作权法。不过违反校园规范或课堂规范自有其相关规范效果。
至於录音目的若是做为告诉证据或营利之用,当然另当别论。
最後,从礼数上而言,课堂上录音、录影应该告知老师,这是对
授课者最基本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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