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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nterpirse (小嘉)》之铭言: : ※ 引述《catgirl (厌烦了)》之铭言: : : 这样有触法吗? : : 或是,可作为告诉之证据否? : : 烦请高手指教^^~ : 一般而言,这是单方面录音,是一种犯法行为 : 不过 : 以教育立场,学生录音回去复习,大部份老师会同意这种行为,并不会制止 : 不过礼貌上你必须徵询老师的同意,如果老师表示不同意,你就不能再录。 : 至於摄影 : 大部份老师「不会」同意这种行为 : 如果你还是要录,需徵询老师同意 这问题牵涉: 1、课堂上老师的讲课,其着作财产权是谁的? 2、未经同意,而为复习之用擅自录音录影,是否得主张合理使用? 其实不是没有争论。 以下是智慧财产局「校园着作权百宝箱」的部分内容: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book/copyright_book_57_6.asp#3 作者 赖文智.王文君 (六)教学活动篇 3. 上课录音是否要经过老师的同意? 依据「着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各款着作内容例示」,语文着作包括 「诗、词、散文、小说、剧本、学术论述、演讲及其他之语文着作。」 老师的上课内容,乃是属於这里所说的「演讲」,只要符合着作权法保 护的要件(请参考第1篇第2题),老师上课的内容,即是属於受保护的 「语文着作」。当学生在上课时要录音,以利回家复习或制作笔记,因 为老师上课的内容属於受保护的「语文着作」,而依据着作权法第3条 第1项第5款规定「重制: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影、摄影、笔录或 其他方法直接、间接、永久或暂时之重复制作。」录音的行为是属於「 重制」行为,除非属於合理使用,否则即需取得着作财产权人的同意, 才能进行录音。 首先,先来看到老师在进行教学活动时,所进行的演讲的内容,到 底着作权是属於谁的?依据着作权法第11条规定:「Ⅰ.受雇人於职务 上完成之着作,以该受雇人为着作人。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着作人者 ,从其约定。Ⅱ.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着作人者,其着作财产权归 雇用人享有。但契约约定其着作财产权归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 Ⅲ.前二项所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任教於高中职以下各级学校的 老师,所从事的教学工作产出的前开演讲的「语文着作」,无疑是属於 前述条文所称的「职务上完成之着作」,若是老师与学校间有针对着作 权的归属进行约定,则依老师与学校间的契约约定来决定,到底谁是着 作人及着作财产权人。若是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依据前开条文的规定 ,老师仅拥有着作人格权,而学校(雇用人)则拥有着作财产权。 因此,除非是老师与学校约定着作财产权归属於老师的情形,否则 ,应由学校取得老师上课内容的着作财产权。「重制」既然是属於着作 财产权的一种,自然应取得学校的同意,至於老师是否同意,则因为老 师最多只有着作人格权,单纯的上课录音,应该没有构成着作人格权的 侵害问题,所以,即使未经老师的同意,学生上课时进行录音,只要取 得学校的同意,并不会有违反着作权法的问题。 但是,在大专院校的情形,教授或讲师受聘於学校,可能被认为是 属於「出资聘人完成着作」的类型,应适用着作权法第12条规定。但是 ,就从事教学活动的范围,是不是属於「职务上完成的着作」,应该还 是有讨论的空间。基本上,笔者个人认为应该还是要适用着作权法第11 条的规定来处理,因为第11条的重点在於因履行职务所产生的着作,教 授或讲师受聘於学校,进行上课的内容讲授,乃是依契约规定应履行之 职务,除非教授或讲师与学校另行约定着作财产权归属於教授或讲师, 否则,应与高中职以下各级学校的老师等同对待。 其次,再来看到,若是没有取得学校的同意,就对於老师上课的内 容进行录音,是不是有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依据着作权法第51条规定: 「供个人或家庭为非营利之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得利用图书馆及非供 公众使用之机器重制已公开发表之着作。」由条文来观察,学生利用录 音机、录音笔等个人使用的工具,来录制上课的内容,应该符合以「非 供公众使用之机器重制」的规定,老师上课的内容因为是向特定多数人 进行公开,所以,也符合「已公开发表着作」的要件。重点即在於全部 上课内容的录音,是否属於「合理范围内」?在着作财产权属於学校的 情形,学校既然是以服务学生、帮助学生学习为目的,学生为了复习所 进行的重制,解释上应不会对於学校的着作财产权造成太大的影响,亦 可说是符合该着作被创作的目的,因此,应该可以认为是属於在「合理 范围内」,而可主张合理使用。 由前述着作权法的规定来观察,学生在老师上课时进行录音,供日 後复习之用,因为老师上课的内容通常属於职务上完成的着作,其实应 该是要得到学校这个着作财产权人的同意才是。然而,即使没有得到学 校的同意,还是有机会主张这是合理使用的行为,老师同意与否,在着 作权法上反而不是那麽重要。 但是,老师真的不能拒绝学生录音吗?虽然着作权法上老师不能对 於学生的录音进行着作权侵害的诉追,但是,老师作为课堂这个空间的 管理者,是有权利对於空间活动者进行一些规范,这样的规范,也可能 包括禁止录音在内。只不过,老师对於学生进行录音行为即使加以禁止 ,最多也只能在校园规范的范围内,对於学生的录音机器加以保管或停 止授课,并不能认为在违反禁止录音的规定下所进行的录音行为,是一 种着作权的侵害。为了避免这样的争议,建议学校还是应该就上课录音 这样的问题进行一些讨论规范,或许,将这样的权利交由老师自行决定 ,还是比较能够维持课堂顺利进行的方式。 结论: 一般来说,学校会让老师拥有课堂着作财产权及自订课堂规范。 但即使学校或老师禁止,为复习而录音、录影乃属合理利用,不会违 反着作权法。不过违反校园规范或课堂规范自有其相关规范效果。 至於录音目的若是做为告诉证据或营利之用,当然另当别论。 最後,从礼数上而言,课堂上录音、录影应该告知老师,这是对 授课者最基本的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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