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mann (黑骑士)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第一次遇到法律的事...我好害怕
时间Mon Nov 26 13:53:57 2007
回得有点太快了,最後那段应该是我自己可能的作法,
太激进了,不适合原PO,抱歉。 XD
以原PO来说,比较适合的是以下方式:
一、通知家长
二、去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因为会涉及刑事案件,私下和解说放弃刑事告诉权没有
效,所以必须去调解委员会做成调解,当然有告诉权的
人都得拉进来做成调解才行。
跟人家谈判,当然得有筹码,我前篇所谓刑法306条
第二项是原PO的筹码,要善加利用。F大似乎有点误
会该条意思,即使是我请你进屋,但我要求你离去时,
你即须离开,否则即有构成306条第二项之虞,这点
你可以从该条保护法益为何去想。
在调解委员会,要作成双方都不得再提刑事告诉跟民事
诉讼的调解结果,这再拿给法院认可之後,一切就可以
圆满落幕,这是最好的结果。
三、不慎进入诉讼
当然愈到很XX的人时,调解委员会可能会无用,这时
候乾脆去检察官、法官前面再说。看情形对方应该会告
伤害罪,这时候就不要急着主张正当防卫了,先从程序
部分着手,之後再从实体上主张正当防卫(这部份何时
主张为宜,有其技巧性,真得被告就去请个律师吧)。
首先要从对方证据面不足去主张,对方得先有证据证明
原po对她有伤害行为造成她的伤害结果。这部份就算对
方有验伤证明其受有伤害结果,也得证明其伤害结果是
原PO所造成才能成罪,如原po否认对其有伤害行为,不
能仅凭被害人一己之陈述,即定原po之罪,此部分有判
例可参考:
61 年 台上 字第 3099 号
被害人之陈述如无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调查又与事实相
符,固足采为科刑之基础,倘其陈述尚有瑕疵,而在未
究明前,遽采为论罪科刑之根据,即难认为适法。
试着先主张对方之陈述有瑕疵,尽量在程序上让案件终
结掉比较好。如果没办法,再对对方提出侵入住居罪之
告诉,再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当然主张的时机何时为
宜,很难一盖而论,要视实际诉讼状况而定,有需要的
话去请个律师比较好,没钱可以找法律扶助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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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说真得,我觉得这种小事双方谈好,调解就解决掉吧,
不要去浪费司法资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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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229.29.52
※ 编辑: Rechtmann 来自: 220.229.29.52 (11/26 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