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zn (除旧)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消费] 请问拿二手影片可否拿来出租
时间Sun Nov 25 23:30:07 2007
您的问题中有的叙述一些重覆又没排版,先帮你整理一下:
※ 引述《zzxzero (zzx)》之铭言:
: 我是漫画店店家,最近想提供出租DVD服务
: 我看到YAHOO知识上有人讲可以租其他出租店二手片:
: 如果是得利的合约一般来说,他给签约店的片是单店授权,
: 所以只能再跟她签约的店面摆,别的店家是不能出租的
: 但亚艺及百视达销售的二手片就可以因为你购买时会开发票给你,
: 所以你有出租片子的权利,这是着作权法上的一次耗尽原则,
: 得利不能管你要卖还是出租,
: 重点就是是否有发票,如果得利说不行的话,
: 那违反法律的是亚艺或百视达而不是你,
: 至於其他代理商的片就都可以,因为不是单店授权,一般都是买断的,
: 所以根据一次耗尽原则
: 他们没有主张片子的权力了
: 我想请问~市售的片子包括出租店的二手片
: 我们可以买来再租吗?这样违法吗?违反了什麽法律呢?
市售的片子依智慧财产局的规定,上面会标示的可能有
直销版、
单
支授权版、
出租版、
二手销售版四种。
直销版与
单支授权版本来就是专供销售的,依着作权一次耗尽原则
,你买来之後可以任意出租。
二手销售版是指原本为出租版,後获得授
权而可出售,故你买来也可以任意出租。
出租版较可能有问题,盖既然专供出租,理论上不能卖,也不应该
出现在市面上。智慧财产局对出租版引发的问题有表示数次意见:
发文单位: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发文字号: 电子邮件 字第 950919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95 年 09 月 19 日
要 旨: 於网拍上拍卖「出租版」光碟,涉及违反着作权法规定「散布权」之规范
内 容: 有关台端所询於出租店购买之「出租专用」DVD 可否拿出来网拍一事,说
明如下:
(一)所谓「出租专用」DVD 即是实务上所称之「出租版」光碟,系指视
听着作着作财产权人或发行商将合法视听重制物之所有权予以保留
,仅移「转占」有予签约出租店,授权该出租店出租之商业型态。
此等光碟均标示「本产品所有权属 000(着作财产权人或代理商)
所有,仅限 000 签约店使用」文字或类似文字。由於「出租版」
既由上游着作财产权人或发行商保留所有权,故取得视听着作光碟
之人,理论上并不会有本法 59 条之 1「散布权耗尽原则」之适用
,故除非符合本法合理使用之规范外,原则上是不能拿出来网拍的
。
(二)惟既属「出租版」光碟,而所有权又保留在发行商手里,照理说,
您是不可能买到「出租版」光碟,但事实上,目前出租店(包括亚
艺、百事达等)却常发生贩卖「出租版」光碟之情事,此可能是发
行商未落实回收机制(按早年确实有采回收及销毁机制),导致产
生「流片」;又或签约出租店经上游着作财产权人或发行商同意,
变更「持有」为「所有」,予以卖出,但标示未予变更,此时即产
生一般消费者亦买到「出租版」光碟之情况。依本法规定,如果一
般消费者
如能证明已取得「合法着作物」之所有权,原则上,并不
会因标示为「出租版」即应负担法律责任。但是,目前常有视听着
作着作财产权人或发行商以购得「出租版」之人未取得所有权,无
本法第 59 条之 1「散布权耗尽原则」之适用为由,针对网路上拍
卖「出租版」者进行刑事告诉,使民众常无故陷於被告之危险。
(四)故有您所购买之「出租版」DVD 是否可贩卖一事,原则上,
如果您
已合法取得所有权(即使是善意取得都一样),依着作权法规定,
当然可以贩卖,但是,如上所述,在目前整个市场未完全改善前,
您仍可能冒被告之危险,
建议您可以至购买之出租店,要求其贴上
「二手销售版」等字样或保存您向出租店购买的发票、收据或其他
证据,如此,即可证明您以合法取得所有权,在网拍时,如遭他人
主张您并未取得所有权而提出侵害着作权之诉讼时,即可俾保障您
的权利并避免法律责任。
换言之,出租版可能因总总意外出现在市面上。
只要购买者取得所
有权,仍有一次耗尽原则的适用。但购得出租版,是否就取得所有权?
一般来说是,但有些影片代理业者仅移转「占有」给出租店,而非移转
所有权。这些仅有「占有」的出租店若再加以转售,并无法转移所有权
给购买者。以下智财局意见可参考:
发文单位: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发文字号: 智着 字第 0920011684-0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93 年 01 月 08 日
要 旨: 影音产品出租所涉着作权法相关疑义
主 旨:贵公司所询影音产品出租所涉着作权法相关疑义一案,复如说明,请查照。
说 明:
二、按「着作人专有出租其着作之权利」,「着作原件或其合法着作重制
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该原件或重制物」,分别为着作权法 (下称本法
) 第二十九条及第六十条所明定。换言之,在一般情形,除了拥有合
法 (正版) 重制物之所有人,得将该重制物予以出租外,欲出租着作
物,均须徵得着作财产权人之授权或同意,若未经着作财产权人之授
权或同意,自不得出租,否则即会构成侵害出租权之行为。另着作财
产权之专属授权人在被授权范围内,得以自已之名义,行使权利,着
作权法第三十七条亦有明文。
三、
着作财产权人或代理商将发行之影音产品 (视听着作) 移转占有,授
权与签约之店家出租,但仍保留该影音产品之所有权,下游签约出租
店因无所有权,其将该影音产品移转占有予第三人之行为,尚不生所
有权移转之效果。且因该影音产品上已载明所有权人为他人,又仅限
签约店授权出租专用,是第三人似亦无从依民法「善意受让」规定,
取得所有权,其既非合法着作重制物之所有人,不得适用本法第六十
条规定出租该影音产品,故其将该影音产品予以出租营利之行为,似
有构成侵害出租权之嫌。又得为上开主张者,以着作之着作财产权人
或出租权专属被授权人为限,影音产品发行公司,如欲为此项主张,
应证明其为系争影音产品之着作财产权人或出租权专属被授权人。如
仅为非专属授权人,依台湾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更 (一) 字第一一
六号刑事判决,认其并未独占利用着作财产权,故非犯罪被害人,依
法不得提起告诉或自诉,并予叙明。
因此买出租版来出租,会不会有问题是不一定的。不过如果
已经标示为二手销售版,表示店家已取得授权而可出售,就不会
有问题。虽然出租版要改为二手销售版,依智财局的规定是要贴
上标示,但难保不会有没贴的。为了避免麻烦,建议你购买二手
销售版,这样不管你要转租或出售都不会有问题。
~跟你租漫画会打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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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68.17.55
※ 编辑: jzn 来自: 219.68.17.55 (11/26 00:18)
1F:推 hiturtle:有问题@@如果同你说的直销版、单支授权版、出租版都可自 11/26 00:19
2F:→ hiturtle:由出租获利.那=-=那家店会傻傻的去买比较贵的出租版=-= 11/26 00:20
3F:→ hiturtle:这部份解释应该有问题吧@@ 11/26 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