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reenishish (2007南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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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通缉中遇减刑去缴易科罚金
时间Thu Nov 22 21:13:41 2007
: : 这一条的意思看不太懂,是指「施行後」经通缉者,不管是自动归案或被逮捕,都
: : 不适用减刑,还是都适用?还是就没有设限任何时间自动归案都适用?区分施行前
: : 後的重点、意义为何?
以下讨论之罪刑,都需符合96年罪犯减刑条例第2条之规定,且没有同条例第3条之情形
一、施行「後」被通缉:ꐊ 参考中华民国八十年罪犯减刑条例,以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28号
判决意旨
如果在96年7月16日後才经法院或地检署通缉,
虽然经逮捕归案
但是只要行为系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含24日)
都可以适用96年罪犯减刑条例
此种案件,因为是在减刑条例施行後,如果法院尚未判决,
法院会主动在判决时为减刑之宣告
如果已经确定,则由检察官声请减刑
二、施行「前」被通缉:需区分为
1.96年7月16日前缉获
(1)行为系在96年4月24日前
因为在96年罪犯减刑条例施行前,所以可以适用减刑条例。
(2)行为系在96年4月24日後
不适用减刑条例,所以没有减刑与否之问题。
2.96年7月16日以後
(1)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动归案接受侦查、审判或执行
依照该条例第5条规定,得予以减刑。
(2)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动归案接受侦查、审判或执行
依照该条例第5条反面解释,不得予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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