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cchen (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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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出差要签合约?
时间Wed Nov 21 12:56:45 2007
※ 引述《yannishadow (雅尼‧影)》之铭言:
: 她今年刚毕业,是位社会新鲜人,
: 不过在她上个月出差前,听她说签了一份合约,
: 以至於......她在这之後的一年内不能离职!?
这样的约款叫做「最短服务年限约款」(也有称为『最低服务年限约款』者),
在日本、韩国的劳基法都是明文禁止。我国劳基法虽然法无明文,但解释上从劳
基法第十五条所保障的劳工离职自由权,应可得出相同的结论。可惜无论是劳工
行政主管机关劳委会的行政解释令或法院的判决,大抵都认为只要是劳雇双方合
意签订者,本於契约自由原则,不能否认其效力。只有少数判决从宪法保障的工
作权等出发,判决限制劳工离职自由的约款无效,不过我还是要特别强调,判决
无效的案例,比例是很小的。所以保守的判断还是必须以约款有效为前提来面对
处理。在承认「最短服务年限约款」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劳工要合法提前离职又
免除违约提前离职责任,必须援引劳基法第十四条的「被迫辞职」条款,主张本
於可归责於雇主之事由劳工被迫辞职,才能免除违约责任。如劳工找不到这样的
离职事由,但仍决定不能不提前离职时,则心理上必须有被雇主追诉之准备。不
过并非雇主要求多少金额的赔偿,劳工都必须如数照给不可,法律上劳工可主张
一部履行的酌减(就是说劳工已依约服务了一段时间)或违约金过高的酌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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