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erpirse (小嘉)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消费] Email的订单算合约吗?
时间Fri Nov 9 12:37:17 2007
※ 引述《FINOR (finor)》之铭言:
: 想请问版友
: 我的案子可能太小了,之前po了两篇都没有下文
: 跟我订货的A小姐,用email方式请我订购商品(约10万台币)
: 但是等东西到了,他就避不见面
: 从旁人口中得知,一方面是销路不好,一方面是7月份厂商改版(他是6月请我订
: 购的,也就是旧版)
: 所以我想他这笔款项是不会给我的,但是我实在不甘心这样的损失
: 因为原本我就没有销售的通路,也不可能退回给厂商,也无法转售
: 没有收取定金是我的疏忽,我了解
: 就我知道,A小姐也用同样的招数对付其他人,只是我不认识这些人,无法联合起来
: 但是这样一封email,能称得上是合约吗?
: 这样我可以告他吗?该怎麽告?
几年前卫生署与立法院有过一种争议
记得好像是官员去参加WHO相关新闻
卫生署认为电子邮件就是正式邀请函,但有人不同意。
我的看法
在民法上双方意见表示一致,就等於约定,也就是口头约定就算合约的一
种;然而口头约定难以举证。
但电子邮件比口头约定效力更大,我认为足以视为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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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240.23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