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bbit1024 (体验多样生活)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扶养
时间Tue Nov 6 00:38:45 2007
※ 引述《apple1029a (凝星)》之铭言:
: 一个朋友的问题:
: 当事人的祖父有二子,一为当事人之父亲,一为当事人之小叔,
: 当初二人已口头协义轮流照顾当事人之祖父,
: 但事後其小叔遂疏於顾,最近更要将其祖父赶出家门,
: 想问说:当事人的父亲可请求共同扶养吗?
: 若已由当事人之父亲先行扶养,事後可依民法第几条请求共同分担扶养费用?
一、当事人的父亲即便先行扶养,也不得对其兄弟请求不当得利。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九十一年度家诉字第一七号)
按民法第一一一七条规定:「受扶养权利者,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为限。
前项无谋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亲尊亲属不适用之。」是直系血亲尊亲属之受扶养
权利,虽不受「无谋生能力」之限制,惟仍以「不能维持生活」为要件。另民法第一
百七十九条虽规定:「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
惟同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复规定:「给付系履行道德上之义务者,不得请求返还。」
亦即直系血亲尊亲属受扶养权利人,仅於不能维持生活时,得向扶养义务人请求扶养,
且该惟扶养费之请求,乃专属於受扶养权利人,非他人可得代行。又虽同亲等之扶养义
务人有数人,原应各依其经济能力,分担义务,惟扶养义务人支付部分或全部扶养费,
均属而履行道德上之义务,不得请求他扶养义务人返还。
结论:民事部份必须由当事人的祖父对其子提出请求扶养费用,法官会依扶养者需要,
与负扶养义务者之经济能力及身分定之,并依其经济能力分担义务。
二、遗弃罪
成立要件之一,无自救力之人,目前既然当事人之父亲在扶养,自然很难构成遗弃
罪;不过如果兄弟都不养把父亲遗弃,那可能两个都会触犯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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