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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标题以合乎文章内容 作者: jzn (除旧) 看板: PttLifeLaw 标题: Re: [其他] 什麽是比例原则阿 时间: Sun Nov 4 14:23:52 2007 ※ 引述《JetYen (有事派代表)》之铭言: : 常常在电视上看到新闻说什麽警察临检要符合什麽比例原则的... : 请问板上的大大那个是什麽意思呢?? 简单的说, 比例原则原本是外国法学发展出来的对公权力的要求, 国内通说在引进此项宪法上原则时, 认为可以从我国宪法23条可以导出比例原则的要求。 其内涵包含适当性、必要性、狭义比例性(衡平性)三个要求。 至於比例原则内涵的界定,可以参考行政执行法施行细则第3条, 该条是针对行政执行事项应适用比例原则的明文规定: 本法(行政执行法)第三条所定以适当之方法为之,不得逾达成执行目的 之必要限度,指於行政执行时,应依下列原则为之: 一 采取之执行方法须有助於执行目的之达成。(适当性) 二 有多种同样能达成执行目的之执行方法时,应选择对义务人、应 受执行人及公众损害最少之方法为之。(必要性) 三 采取之执行方法所造成之损害不得与欲达成执行目的之利益显失 均衡。(狭义比例性) *括号内文字为笔者所加。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68.16.110
1F:推 cvl:复制贴上作业就写好了,这样简直就是不劳而获,不推荐这麽做 11/04 14:24
2F:推 hotwingking:不对啦 他回答了还不跟没回答一样 问是问警察临检 11/04 14:28
3F:→ hotwingking:在此例即应适当加入实例中作解释 11/04 14:29
4F:→ hotwingking:不然原PO还是要一头雾水了 11/04 14:30
5F:推 JetYen:1楼误会了....我没有要做作业....我念物理的 11/04 14:32
6F:推 jtpvl:提供大法官释字535号~~里面专讲临检的~~有兴趣请自行查阅罗~ 11/04 14:34
7F:推 JetYen:纯粹因为刚在八卦版看到某篇文章说警察不可以任意临检 11/04 14:35
8F:→ JetYen:想到这个用词...然後爬文又没找到相关的....所以才问的 11/04 14:36
9F:推 jtpvl:呵呵~~找找那篇释字吧~~原PO应该就懂了~~~ ^^" 11/04 14:38
10F:推 cvl:不好意思,错过你了,以後如果要问,请打出非作业 11/04 14:49
11F:推 JetYen:没关系啦...我不懂规矩...造成误会...以後会注意的 11/04 14:51
我不像前面几位高手这麽厉害,一眼就可以看出这是否是作业。 但原PO的问法让我觉得不像作业,比较像一般民众询问生活中听到的法律词汇。 附上板友所说的535号解释连结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35 原PO想问的(原PO来信): 「 如果今天警察任意临检一个没有交通违规的驾驶人 要求看他的行驾照 这个是否违反比例原则呢???」 依大法官解释: 「上开条例有关临检之规定,并无授权警察人员得不顾时间、地 点及对象任意临检、取缔或随机检查、盘查之立法本意。除法 律另有规定外,警察人员执行场所之临检勤务,应限於已发生 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处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场 所为之......;对人实施之临检则须以有相当理由足认其行为 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者为限,且均应遵守比例原则,不得逾 越必要程度,」 我找不到对人还是对场所临检的区分标准。 究竟对人临检跟对场所临检,是不是两套不同的临检手段? 还是同一临检手段应符合的不同要件的解释, 还请高手解答。 但我倾向认为是後者,因为一个临检本来就同时会有对场所及对人。 以原PO的例子而言,在场所及对象(人)上,都必须符合大法官提出的要求。 因此选择的地点必须「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 拦下来的人必须是「有相当理由足认其行为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 同时手段上必须符合比例原则。 因此,「任意临检一个没有交通违规的驾驶人」, 假使没有理由足认其行为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 是既违法(警察职权行使法)且违宪的。 (即使对人对场所是不同的两种临检,答案也不会不同) 不过以马路上常见的临检为例, 警察实务上的操作是只要「该路段常发生酒醉驾车」、「该路段常肇事」, 就算是易生危害的场所。 问题是哪条路上没有酒驾?哪条路没有车祸? 因此像台北─三重间的中兴桥等车辆必经之地,几乎天天都有临检。 这样的操作是否合乎大法官意旨?不无疑问。 只能期待透过对临检对象(人)的限制来约束, 但之前新闻报导也显现了,穿着可能会影响警察对对象的挑选。
12F:→ JetYen:谢谢J大的建议...我还有个问题 那个解释文里面说 11/04 14:53
13F:→ JetYen:已经有相当理由认为他有可能发生危害 这样为什麽还要符合 11/04 14:54
14F:→ JetYen:比例原则才可以临检、盘查他呢??? 11/04 14:55
临检对象的"挑选",必须符合比例原则, 具体的要求就是「足认其行为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 但临检的"手段本身",也必须符合比例原则, 必须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尽量避免造成财物损失、干扰正当营业及生活作息。
15F:→ jzn:也许您可以将让您发生疑问的八卦版文章告诉我们,比较不生疑义 11/04 14:57
16F:推 Robbit1024:比较有机会在狭义比例性上违反 讨论空间比较多在这.. 11/04 15:02
17F:推 JetYen:嗯嗯 谢谢J大的解释 那篇文章是37905篇.... 11/04 15:03
18F:推 jzn:八挂版37922其实已经点出37905「有违规才可临检」的错误 11/04 15:05
八挂版37922提供的网址很棒,有很多资料可参考: http://www.ccpb.gov.tw/office/c/
19F:推 jzn:对人跟对场所到底是不是同一种临检? 11/04 16:14
20F:推 jtpvl:不是唷...对人跟对场所发动临检的门槛是不同的... 11/04 16:19
21F:→ jtpvl:对场所是:已发生或依客观易发生危害.. 11/04 16:20
22F:→ jtpvl:对人是:有"相当理由"足认其已构成或即将构成危害者.. 11/04 16:21
23F:推 jzn:有单独作场所临检吗?不看里面的人,只看地上有没有摇头丸? 11/04 16:21
24F:→ jtpvl:上面我是简述一下而已~~就麻烦j大就解释文中区分整理一下罗~ 11/04 16:22
25F:推 jzn:「场所临检」不会看该场所的人的身份证吗? 11/04 16:25
26F:→ jtpvl:不过我会认为这样的话应该都属於搜索的部份了~~~ 11/04 16:25
27F:→ jtpvl:嗯嗯~~会阿~~例如临检夜店、酒店、网咖...等等 11/04 16:26
28F:推 jzn:那看身分证时是对人临检还是对场所临检? 11/04 16:27
29F:→ jtpvl:如果是对一个场所临检~~我会认为对场所里面的人临检都是属於 11/04 16:28
30F:→ jtpvl:场所的...当然~~我不知道有没有判例跟不同意见就是了~~ 11/04 16:30
31F:推 jzn:那在马路上临检,是对人还是对场所? 11/04 16:31
32F:→ jtpvl:我举个例好了~~如果是未成年半夜在网咖~~被临检抓到..网咖是 11/04 16:31
33F:→ jtpvl:要负责的~~但他还是有看未成年的身份证~~ 11/04 16:32
34F:→ jtpvl:在马路上我认为是对人唷~~也就是说要有相当理由才能~~ 11/04 16:32
会有疑问是因为警察职权行使法里看不出来有两套临检方法, 而且以马路临检为例,特定路段本身的选定要不要合乎「场所临检」的要求?
35F:推 jtpvl:这边我提一下我的看法好了...马路上设临检站..到底怎样才叫 11/04 16:39
36F:→ jtpvl:临检呢??大部份都只是叫你把车窗摇下来而已~~看你有没喝酒~ 11/04 16:40
37F:→ jtpvl:如果没有~~他就放你走了~~这样"应该"不算是临检吧?? 11/04 16:41
38F:→ jtpvl:如果说这样也算是临检的话~~警察所设的所以临检站应该都是违 11/04 16:42
39F:→ jtpvl:法~~这部份我会认为~~警察有叫你下车~盘查身份、吹酒测..等 11/04 16:43
40F:→ jtpvl:才算是有临检的行为....(以上是个人看法就是了...) 11/04 16:44
依警察勤务条例11条第3项: 三、临检:於公共场所或指定处所、路段,由服勤人员担任临场检查或路 检,执行取缔、盘查及有关法令赋予之勤务。 要求驾驶停车并摇下车窗,为什麽不是临检? 假使不是临检,我可以闯过去吗?
41F:推 jtpvl:不过我不认为在某路段上设个临检站~那路段就会变场所就是了~ 11/04 16:49
42F:推 jtpvl:所以就是简单的一句话可以各自表述罗~~不然也不会有那麽多不 11/04 16:56
43F:→ jtpvl:同的法律见解..@@"...你闯过去他就有相当理由盘查你了阿~~ 11/04 16:57
44F:→ jtpvl:我会认为停车摇车窗只是很轻微的侵害到人民的法益而已~~ 11/04 16:58
45F:→ jtpvl:依宪法23条我认为这是合乎比例原则的...所以我比较偏向这行 11/04 16:59
46F:→ jtpvl:为要称作临检会有点不足...不过这纯是个人解释啦~~判例我看 11/04 17:01
47F:→ jtpvl:的不多...所以不知道有没实务上的认定就是了...当然~~您的解 11/04 17:02
48F:→ jtpvl:释我也认为有合理的地方~~只是...我们刑诉老师有区分出人跟 11/04 17:02
49F:→ jtpvl:场所临检的标准门槛就是了~~~@@" 11/04 17:03
释字535写起来的确像是两套不同方法。 另外补充在前述网址看到的关於酒测的警察实务意见: 大法官释字第五三五号解释法律疑义问题说明 问题十二:交通稽查与酒测勤务是否属於临检?如何进行客观合理 判断与相当理由之认定? 答: 解释文指出:「临检实施之手段:检查、路检、取缔或盘 查等,不问其名称为何?均属对人或对物之查验、干预,影响 人民行动自由,财产权及隐私权等甚钜,应恪遵法治国家警察 执勤之原则。」交通稽查勤务,如系对於尚未发现违规行为之 用路人透过临检手段实施栏停时,其影响人民基本权利甚钜, 并不因其非称为临检,而不受解释文意旨之规范。      惟於执行交通稽查勤务时,发现用路人行为显有违规或酒 後驾驶之徵候,如车身摇摆不定、行驶中无由停车、大幅度转 弯、未开车灯行驶、重复猛然加(减)速、突然或违规转弯、 对交通号志反应迟顿、方向灯与驾驶行为不一致、不正常煞车 、跨线行驶等不正常之驾驶行为,自得依解释文意旨与道路交 通管理处罚条例拦截稽查。另依照客观事实合理判断,如确信 某地区、路段因餐厅、酒家林立、经常发生酒後驾车肇事等情 形,则仍可依路检手段实施栏停观察,并视驾驶人生理反应状 况具相当理由之认定决定是否实施酒测。 ※ 编辑: jzn 来自: 219.68.16.110 (11/04 17:29)
50F:推 liku:在Google用“警察临检 案例 比例原则”就可找到许多参考资讯꘠ 11/04 18:42
51F:→ liku:也就是针对释字535号解释的讨论.当然其中也包括许多案例探讨. 11/04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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