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bbit1024 (体验多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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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前雇主未帮我加保全民健保
时间Thu Nov 1 04:59:41 2007
※ 引述《life9 (想飞)》之铭言:
: 对方坚持不要
: 除非我拿钱贴给他们
: 他才要帮我保
: 健保局承办人员说
: 如果他不肯保 那就双方都一起罚好了 为什麽受害者要被罚
: 如何才能让前雇主乖乖就范
: 前雇主说如果我不贴他每月三千元他是不会保的
: 我是受害者怎麽会是我被罚
: 能往上申诉吗 去那个管道申诉呢
楼上推文有提到全民健康保险法(下称全保法)第八条您应该先找出您是属於哪一类。
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menu=1&menu_id=5&webdata_id=131
投保金额分级表
保险费负担金额表
(看一下您哪一类薪资在哪一组)
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menu=1&menu_id=5&webdata_id=133
该网页为保险分担比例
(自负额及投保单位、政府补助比例)
一、投保单位
依全保法第14条规定
各类被保险人之投保单位如下:
一、第一类及第二类被保险人,以其服务机关、学校、事业、机构、雇主 或所属团体为
投保单位。但国防部所属被保险人之投保单位,由国防部指定。
二、第三类被保险人,以其所属或户籍所在地之基层农会、水利会或渔会为投保单位。
三、第四类被保险人:
(一) 第八条第一项第四款第一目被保险人,以国防部指定之单位为投保单位。
(二) 第八条第一项第四款第二目被保险人,以内政部指定之单位为投保单位。
四、第五类及第六类被保险人,以其户籍所在地之乡 (镇、市、区) 公所为投保单位。但
安置於公私立社会福利服务机构之被保险人,得以该机构为投保单位。
第八条第一项第六款第二目规定之被保险人及其眷属,得徵得其共同生活之其他类被
保险人所属投保单位同意後,以其为投保单位。但其保险费应依第二十六条规定分别
计算。
第一项第四款规定之投保单位,应设置专责单位或置专人,办理本保险有关事宜。
在政府登记有案之职业训练机构或考试训练机关接受训练之第六类保险对象,应以该
训练机构 (关) 为投保单位。
投保单位欠缴保险费二个月以上者,保险人得洽定其他投保单位为其保险对象办理有
关本保险事宜。
全保法16条「投保单位应於保险对象合於投保条件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人办理投保;并
於退保原因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人办理退保。」
→所谓投保单位就是您原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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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罚责部分
全保法第69条
「投保单位未依第十六条规定,为所属被保险人或其眷属办理投保手续者,除追缴保险费外
,并按应缴纳之保险费,处以二倍之罚锾。
前项情形非可归责於投保单位者,不适用之。
投保单位未依第三十条规定,负担所属被保险人及其眷属之保险费,而由被保险人自行
负担者,投保单位除应退还该保险费予被保险人外,并按应负担之保险费,处以二倍之
罚锾。」
全保法第69-1条
「保险对象不依本法规定参加本保险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并追
溯自合於投保条件之日起补办投保,於罚锾及保险费未缴清前,暂不予保险给付。」
→我认为那个人所说的可能是楼上这二条,不过第69-1应该非指雇主没投保的状况,应该
就依第69条由雇主缴纳才是,详细状况请您去健保局在清楚详述给他们听。
这些是仅就你提供的事实部份,如果有其他未提供事实,请直接将全部前因後果与健康
保险局询问,申诉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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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Robbit1024 来自: 218.160.178.137 (11/01 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