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bbit1024 (体验多样生活)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请问满十八 两情相悦之性关系 家长追究
时间Fri Oct 26 18:55:04 2007
※ 引述《Robbit1024 (体验多样生活)》之铭言:
: ※ 引述《aaduch (My Angle 加油!!)》之铭言:
: : 弱者我朋友 因没上网习惯 所以托我代问
: : 他二十好几了 因缘际会认识了一个十九岁的学生
: : 那个学生平常住宿 偶尔利用课余时间 跟他出游 (不过夜)
: : 当然 两情相悦 就容易发生关系
: : 後来被她家长知道 很像不肯善罢
: : 请问各位法学前辈 这样子 他会有事情吗
: : 麻烦各位了
: : (其实 我刚有爬了一下文 有些还是不明白 所以po出来请问大家 谢谢..)
: 本案中,前提既然是两情相悦,又已经满18岁,刑法上可能就剩下刑法第240条和诱罪。
: (堕胎这部分我暂不考虑)
: 主要条件:
: 以使被诱人脱离亲权人等为其构成要件之一,故事实上需将被诱人移置自力支配范围之
: 内,而与亲权人等完全脱离关系,易言之,即使亲权人等对於被诱人已陷於不能行使亲
: 权等之状况,方与该项罪质相符。
: 此项和诱行为主观与客观上需具备的要点就是行为人必须主观上是为使被诱人脱离亲权
: 人的监督,而客观上也必须达成这样的结果,始能使和诱的行为成立。
趁有时间在补充一个观念。
如果合於和诱,依照民法第195条第3项
现有第195条第三项之规定,欲维持圆满状态之家庭生活,夫妻间身分关系受损可请求赔
偿慰抚金,即无问题。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何身分法益?例如:未成年子女被诱拐,父
母可主张其监护权受侵害而请求精神上损害。以往判例主张无法律依据,所以不可以请
求。现在有第195条第三项即无问题。
早期的判决认为这并没有名誉上的侵害,仅侵害监督权,故父母都无法主张。
但记得第三项必须还要符合"情节重大",这就必须按照个案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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