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tpvl (醉心)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劳资] 预扣与抵销之探讨
我这次试举个例子来说明好了...
EX:
甲到乙的公司上班...合约签定违约金3000元...(假设一切都是合法的..毕竟这次是就预
与抵销的部份讨论)...甲从七月开始工作...乙也从七月就直接从甲的薪资预扣违约金..
一个月扣一千...连续扣了三个月...也就是七、八、九月各被扣了1000...(这时资方手上
有劳方的三千元).....直到10月15号...甲的违约事由始发生....甲也在当日离职...
结论1:
如果法官判定违约事由成立...金额也适当...那麽预扣的三千元就可以直接主张抵销??
这边就是小弟论及的以结果合法化非法的手段...
因为依劳基法26条..乙七、八、九月的扣一千是不合法的...可是..当违约事由成立的时
後~~法官在十月底判定甲该付3000元违约金...乙这时主张抵销..叫甲也不用给了...
反正他那边有预扣的三千块.....那26条个规定不就形同虚设??
这种情况下...资方管劳方"事後"违约金成不成立...一定是先扣了再说~~反正不能抵销的
话..还钱就是了...资方一点损失也没有!!
所以我仍是认为...就算是得抵销的债权...预扣的行为仍不合法~~
(这边小弟忽略了行政罚...故资方若预扣...仍会受罚...且还有利息赔偿的问题!!)
结论2:
不得预扣不代表就没薪资债权...依上面的例子来说...R大是认为七、八、九月预扣的金
额如果不得预扣的话...那三千元归还给甲..乙即没有薪资债务这个意思吧?
如果是这个意思...那麽可能就漏了一个地方...就是10月1号至10月15号的薪资...
因为违约事由是在15号发生~~~甲就算在15号离职...也可以向乙要求1到15天的薪资...这
时资方一样负有薪资债务...故乙若要主张抵销...仍可以对1至15日的薪资做主张...
因此这部份..我是认为预扣是对"已届期的薪资"做预先的扣留....因为违约金的部份还未
确定...劳方的薪资已届期...故资方应尝还全部...所以...若承认得预扣的情况下...就
会变成拿不确定的债务去扣留已届期的债务...实在难谓公平....
那为何会变成"抵销"...是因为15天本属还未届期的薪资...但是因为违约事由...甲的离
职..所以15天的薪资就会变成已届期...这时...因为违约金属已成立的债务...薪资又已
届期...两边同负已届期之债务...所以是抵销~~~
我的想法是这个样子...不知道有没考虑到或逻辑错误的地方...就继续指教小弟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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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2.20.8
推 sunhappy:结论一:资方会有损失,会受到劳动基准法行政罚,只要有检举
→ sunhappy:三个月一个月扣一千,劳工每个月申诉一次,资方会被罚三次.
推 Robbit1024:损失部分就是被行政罚 还有可能要迟延利息
推 jtpvl:对...有行政罚...不好意思没注意到...多谢大大提醒...囧
在与R大数次讨论之後....目前有以下之结论....
1.预扣与抵销大致从以下标准区分......
在金额确定前...资方所为的扣发行为...是预扣..依劳基法26条而不合法...
在金额确定後...资方所为的扣发行为...是抵销..依实务见解此乃合法...
因此...应不会有得预扣之情形...
2.以下乃R大的图表...R大详细的见解与实务上的判例在14466篇.....
┌金额确定┬地院-若非因债之性质不得抵销,资方得主张抵销。
│ └高院-同上。
└金额不确定(违约或损害未发生前或有争执)-地院、高院不得预扣-薪水给完,劳工债
权消灭,自没有抵
销之主张余地。
薪水未给完,资方
不得扣发。
※ 编辑: jtpvl 来自: 59.112.20.86 (10/26 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