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bbit1024 (体验多样生活)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附民
时间Thu Oct 25 03:35:55 2007
※ 引述《yoher (话不投机半句多)》之铭言:
: 附民不用缴诉讼费
: 但是民事裁判书上面又有写
: 原告跟被告需负担诉讼费的几成比例
: 请问这是不是可以直接忽略
: 当初根本没缴诉讼费
: 我想法官是依规定要写上是吗??
我会认为因为诉讼费用负担的比例,涵盖下面可能的费用(不过因为附民不用缴诉讼费,
这部分我就不写了):
1.(民事诉讼法77-23)
诉讼文书之影印费、摄影费、抄录费、翻译费,证人、监定人之日费、旅费及其他进行
诉讼之必要费用,其项目及标准由司法院定之。
运送费、登载公报新闻纸费及法院核定之监定人报酬,依实支数计算。
命当事人预纳之前二项费用,应专就该事件所预纳之项目支用。
邮电送达费及法官、书记官、执达员、通译於法院外为诉讼行为之食、宿、舟、车费,
不另徵收。
2.(民事诉讼法77-24)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代当事人为诉讼行为之人,经法院命其於期日到场
或依当事人讯问程序陈述者,其到场之费用为诉讼费用之一部。
前项费用额之计算,准用证人日费、旅费之规定。
3.(民事诉讼法77-25)
法院或审判长依法律规定,为当事人选任律师为特别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者,其律师
之酬金由法院或审判长酌定之。
前项酬金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三第一项之酬金为诉讼费用之一部,其支给标准,由司
法院参酌法务部及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意见定之。
所以判决内都会有这部分在主文之中,如果您有支出的部分,在判决确定後,可以声请
声请确定诉讼费用额的裁定(如果您先支付的部分,而对方不给,可用来声请强制执行)。
※ 编辑: Robbit1024 来自: 61.231.10.96 (10/25 0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