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bbit1024 (体验多样生活)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我家被泼沥青 接到无声电话
时间Wed Oct 24 23:56:24 2007
※ 引述《qkla (努力阿)》之铭言:
: 我家前些日子大门被泼沥青
: 半夜接到无声电话
: 最後收到一封警告信
: 想请问这事如果报警是属於告诉乃论吗??
: 或是公诉罪??
: 因为信中可发现对方对我家状况颇清楚
: 如果是熟人我妈是希望就此打住
: 私下解决
: 谢谢
我从这个情况来分析好了。
被泼沥青部分,应属於毁损罪,系属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乃论之罪,
其告诉应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人之时起,於六个月内为之(刑诉237条)。
刚看您推文好像主要在侮辱部分,并没有提到财物等等方面,
应属於公然侮辱或毁谤之罪(刑法309、310),亦属於告诉乃论之罪,告诉期间同上。
半夜接到无声电话,我比较没看到您是指每天打或如何的,这部分我暂不评论。
建议可以先调阅来电的电话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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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於第一审辩论终结前,得撤回其告诉(刑诉第238条第一项),
不过要知道撤回告诉後,不得再行告诉(刑诉第238条第二项)。
所以当然得向警察、检察官提起告诉,在到法院第一审辩论终结前都可以撤回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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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31.10.96
1F:推 ivysky:公然要件? 10/25 04:27
这点昨天没留意到,如果仅信件而直接注明给你给妈,那并不符合公然要件,
"不特定之大多数人得共见共闻"
不过如果没具名给谁直接放门口,这部分就有可能符合...。
※ 编辑: Robbit1024 来自: 61.231.10.96 (10/25 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