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ttyshen (蓝色小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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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经由强制执行程序拍得积欠管理费的房屋
时间Wed Oct 24 20:17:59 2007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住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促请其改善,於三个月内仍未改善者
,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得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诉请法院强制其迁离:
一、积欠依本条例规定应分担之费用,经强制执行後再度积欠金额达其区分所有权总价百
分之一者。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经依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处以罚锾後,仍不改善或
续犯者。
三、其他违反法令或规约情节重大者。
前项之住户如为区分所有权人时,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得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
,诉请法院命区分所有权人出让其区分所有权及其基地所有权应有部分;於判决确定後三
个月内不自行出让并完成移转登记手续者,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得声请法院拍卖之。
前项拍卖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於积欠本条例应分担之费用,其受偿顺序与第一
顺位抵押权同。
Q.第二项住户如为区分所有权人,依第三项其受偿顺序与第一顺位抵押权同,是不是意味
着,如果住户不是区分所有权人,例如出租的情形,管委会的债权就是一般债权?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非封闭式之公寓大厦集居社区其地面层为各自独立之数幢建筑物,且区内属住宅与办公、
商场混合使用,其办公、商场之出入口各自独立之公寓大厦,各该幢内之办公、商场部分
,得就该幢或结合他幢内之办公、商场部分,经其区分所有权人过半数书面同意,及全体
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或规约明定下列各款事项後,以该办公、商场部分召开区分所有权
人会议,成立管理委员会,并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报备。
一、共用部分、约定共用部分范围之划分。
二、共用部分、约定共用部分之修缮、管理、维护范围及管理维护费用之分担方式。
三、公共基金之分配。
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表、印监、余额及第三十六条第八款规定保管文件之移
交。
五、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与各该办公、商场部分之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分工事宜。
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七
款及第五十四条规定,於依前项召开或成立之区分所有权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及其主任委
员、管理委员准用之。
Q.例如住办混合大楼的B1及1F为商场,其他为住家,是否可使商场独立出来成立独立的管
理委员会?「数幢建筑物」的解释空间为何?可经由空间设计及重新规划而达成此目标吗
?这问题该请教哪种专业人士?
谢谢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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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bettyshen 来自: 218.169.117.8 (10/24 22:20)
1F:推 Robbit1024:你重PO一篇好了 这边题目跟内容有点不同了 10/25 01:07
2F:推 ivysky:分成两篇较好,标题明确利於查询应用,不辜负答题者的心血. 10/25 04:37
3F:推 bettyshen:A1.YES A2.YES 10/25 1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