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LifeLaw 板


LINE

※ 引述《jtpvl (醉心)》之铭言: : 终於让我找到与原po这个case相类似的判决了..... : 小弟截录两段让大大们参考.... : 【裁判字号】 95,劳小上,6 : 【裁判日期】 950612 : 【裁判案由】 给付违约金 : "又劳雇双方对最低服务年限之约定,往往系因雇主曾为劳工支出职业 : 训练费用、技能养成费用,故要求员工有最低服务年限做为 : 回馈,就必要性而言,并无不当之处;且此一手段可确保雇 : 主所支出之训练成本可达回收。若不允许雇主为此种约定, : 雇主虑及投资大量成本训练员工後,员工可能迅速离职另谋 : 高就,致所支出之成本无从回收,雇主或将不愿雇用经验不 : 足之新手,反将导致甫入社会之职场新鲜人或因故须转业者 : 谋职困难,以整体劳工权益与社会成本而言,实无益处。是 : 以劳雇双方对最低服务年限所为之约定,如所约定之最低服 : 务年限,在社会一般观念及商业习惯上,可认为合理适当而 : 且不危及受限制人之经济生存能力者,即应属有效。」 : 这也是小弟主张原po的合约难认无理之由..... : 以上...供各位参考.... 这前提之一也建立在雇主曾为劳工支出职业训练、技能养成费用 若劳工能举证雇主无此支出呢? 我这麽说好了 如果我是雇主招募员工 人来了也签了约 约定三个月内离职需赔偿一个月薪水 请问我在第二第三个月努力用各种手段使员工干不下去(这太简单了) 那麽 对我最有利的情况下 是不是可以用两个月的薪水 压榨员工作三个月的工? 如果有花费教育训练费用 那或许没什麽争议 如果只是员工本来已经具备的技能 或是一般人不需特别训练即可上手的工作 这个判例中所提"雇主支出之成本"并不存在的情况下(先不考量重新徵人的花费) 雇主何来正当性可扣员工薪资作为违约金? 我知道当雇主能举证曾花费教育训练费用时 员工违约离职可以求偿 这个判例我也是依此理解 不知道是否有误解的地方 惠请方家指正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1.0.121







like.gif 您可能会有兴趣的文章
icon.png[问题/行为] 猫晚上进房间会不会有憋尿问题
icon.pngRe: [闲聊] 选了错误的女孩成为魔法少女 XDDDDDDDDDD
icon.png[正妹] 瑞典 一张
icon.png[心得] EMS高领长版毛衣.墨小楼MC1002
icon.png[分享] 丹龙隔热纸GE55+33+22
icon.png[问题] 清洗洗衣机
icon.png[寻物] 窗台下的空间
icon.png[闲聊] 双极の女神1 木魔爵
icon.png[售车] 新竹 1997 march 1297cc 白色 四门
icon.png[讨论] 能从照片感受到摄影者心情吗
icon.png[狂贺] 贺贺贺贺 贺!岛村卯月!总选举NO.1
icon.png[难过] 羡慕白皮肤的女生
icon.png阅读文章
icon.png[黑特]
icon.png[问题] SBK S1安装於安全帽位置
icon.png[分享] 旧woo100绝版开箱!!
icon.pngRe: [无言] 关於小包卫生纸
icon.png[开箱] E5-2683V3 RX480Strix 快睿C1 简单测试
icon.png[心得] 苍の海贼龙 地狱 执行者16PT
icon.png[售车] 1999年Virage iO 1.8EXi
icon.png[心得] 挑战33 LV10 狮子座pt solo
icon.png[闲聊] 手把手教你不被桶之新手主购教学
icon.png[分享] Civic Type R 量产版官方照无预警流出
icon.png[售车] Golf 4 2.0 银色 自排
icon.png[出售] Graco提篮汽座(有底座)2000元诚可议
icon.png[问题] 请问补牙材质掉了还能再补吗?(台中半年内
icon.png[问题] 44th 单曲 生写竟然都给重复的啊啊!
icon.png[心得] 华南红卡/icash 核卡
icon.png[问题] 拔牙矫正这样正常吗
icon.png[赠送] 老莫高业 初业 102年版
icon.png[情报] 三大行动支付 本季掀战火
icon.png[宝宝] 博客来Amos水蜡笔5/1特价五折
icon.pngRe: [心得] 新鲜人一些面试分享
icon.png[心得] 苍の海贼龙 地狱 麒麟25PT
icon.pngRe: [闲聊] (君の名は。雷慎入) 君名二创漫画翻译
icon.pngRe: [闲聊] OGN中场影片:失踪人口局 (英文字幕)
icon.png[问题] 台湾大哥大4G讯号差
icon.png[出售] [全国]全新千寻侘草LED灯, 水草

请输入看板名称,例如:iOS站内搜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