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rself (无所得、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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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我今天提出辞呈他要求扣我薪资
时间Mon Oct 22 21:08:39 2007
※ 引述《jtpvl (醉心)》之铭言:
: 终於让我找到与原po这个case相类似的判决了.....
: 小弟截录两段让大大们参考....
: 【裁判字号】 95,劳小上,6
: 【裁判日期】 950612
: 【裁判案由】 给付违约金
: "又劳雇双方对最低服务年限之约定,往往系因雇主曾为劳工支出职业
: 训练费用、技能养成费用,故要求员工有最低服务年限做为
: 回馈,就必要性而言,并无不当之处;且此一手段可确保雇
: 主所支出之训练成本可达回收。若不允许雇主为此种约定,
: 雇主虑及投资大量成本训练员工後,员工可能迅速离职另谋
: 高就,致所支出之成本无从回收,雇主或将不愿雇用经验不
: 足之新手,反将导致甫入社会之职场新鲜人或因故须转业者
: 谋职困难,以整体劳工权益与社会成本而言,实无益处。是
: 以劳雇双方对最低服务年限所为之约定,如所约定之最低服
: 务年限,在社会一般观念及商业习惯上,可认为合理适当而
: 且不危及受限制人之经济生存能力者,即应属有效。」
: 这也是小弟主张原po的合约难认无理之由.....
: 以上...供各位参考....
这前提之一也建立在雇主曾为劳工支出职业训练、技能养成费用
若劳工能举证雇主无此支出呢?
我这麽说好了
如果我是雇主招募员工
人来了也签了约 约定三个月内离职需赔偿一个月薪水
请问我在第二第三个月努力用各种手段使员工干不下去(这太简单了)
那麽 对我最有利的情况下 是不是可以用两个月的薪水 压榨员工作三个月的工?
如果有花费教育训练费用 那或许没什麽争议
如果只是员工本来已经具备的技能 或是一般人不需特别训练即可上手的工作
这个判例中所提"雇主支出之成本"并不存在的情况下(先不考量重新徵人的花费)
雇主何来正当性可扣员工薪资作为违约金?
我知道当雇主能举证曾花费教育训练费用时
员工违约离职可以求偿
这个判例我也是依此理解
不知道是否有误解的地方
惠请方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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