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ola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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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我今天提出辞呈他要求扣我薪资
时间Mon Oct 22 17:44:55 2007
本文见解与其他版友略有不同,若一一叙述恐有不知所云之感,故另起一文供参考。
一、相关法律条文及立法理由
(一)劳动基准法第26条:雇主不得预扣劳工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
其立法理由为:参照工厂法第25条订定。
(二)工厂法第25条:工厂对於工人不得预扣工资为违约金或赔偿之用。
注:本法於民国18年12月30日公布,立法理由不易蒐集,故略。
二、相关实务见解:
(一)按雇主不得预扣劳工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劳动基准法第26条定有明文。则
依上开规定,堪认上诉人所负给付薪资债务为民法第334条第1项所定「依债之性质
不能抵销」之债务。从而上诉人亦不得主张以被上诉人对其所负损害赔偿债务与之
抵销(90年劳上易字第9号判决参照)。
(二)按雇主不得预扣劳工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劳动基准法第26条固定有明文,
惟本题工作规则所订:「凡迟到或早退三次,以旷工一天论,并扣一天工资」,既
非预扣,而系有关奖惩事项之订定,自属有效 (同法第70条第6款、第71条参照)。
(司法院第十四期司法业务研究会期民事法律专题研究(六)第 276-277 页参照)
综上,暂且不论是否因属定型化契约而无效等问题,劳动契约并非不得有违约金之约定,
惟不得主张抵销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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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50
※ 编辑: Iolaus 来自: 210.69.124.50 (10/22 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