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urs (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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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违建-无土地所有权 我家快被拆了请帮帮我
时间Sat Oct 20 15:52:44 2007
: 当时我爸先主张土地所有权(输);後主张时效取得地上权,但法官以已主张所有权,
: 所以没有地上权之意思而认定,且我爸也没有登记地上权。(输)
我觉得还是有可以讨论的空间
对於一般常人来说
遇到这种事情,没有人会想到主张时效取得地上权
只有在他人已登记之土地,无法主张时效取得所有权时
转换方向主张就他人已登记之土地为时效取得地上权之客体
参照60年台上字第4195号判例及60年台上字第1317号判例
实务见解认为时效取得地上权不以未登记之土地为限,於已登记土地亦得时效取得地上权
学者们也支持此见解,是因为要强调"物尽其利"立场
我认为你应该要把第二个的判决书内容多呈现清楚一点
照你这样说明,也可以解读为
也许法官是认为已经主张所有权了,当然就没有"设定"地上权的意思
再来依据释字第291号,似乎是肯定违章建筑物之占有使用他人土地,
仍合乎时效取得制度之"占有"事实要求。
又依据83年台上字第3252号判例,指出占有人有申请登记後,地政机关审查通过
通知所有人时,所有人提出异议,而进行调处时
经调处後,结果不利於占有人时,占有人得诉求容忍办理地上权登记。
如果结果是不利於所有权人时,则所有人应提起确认占有人之请求登记为地上权人
之请求权不存在。
你们和平继续占有超过二十年(民772)是个事实
但民法第944条仅推定"所有意思"而未推定"行使地上权之意思"
所以重点应强调在"你们在占有之初即有行使地上权意思存在"
(参考资料来源..李致斐,民法物权编)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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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Robbit1024:不我印象中实务上必须你在占有的当时必须非所有的意思 10/20 16:10
2F:→ Robbit1024:而他们当初就是因为没先主张这部分 否则其实有机会.. 10/20 16:11
3F:→ Robbit1024:不过还要看其他条件有无符合.... 10/20 16:11
4F:推 Robbit1024:主张取得时效之第一要件须为以行使地上权之意思而占有 10/20 16:17
5F:推 Pours:没错,不过还是需要看法官的判决理由,会比较明确一点 10/20 16:39
7F:→ Robbit1024:地政机关还蛮多这方面的资讯啦 呵呵.. 10/20 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