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erpirse (小嘉)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刑事] 侵犯着作财产权
时间Tue Oct 16 10:26:05 2007
※ 引述《Arlene (草莓公主)》之铭言:
: 约莫民国 90 年间自朋友手上取得一套日剧 VCD,
: 看完後一直摆放家,一直到民国 95 年整理房间时才发现有这套日剧,
: 於是就将这套 VCD 在 95 年 10 月间在露天拍卖网站上进行拍卖。
: 一直到今年 96 年 8 月时,有网友跟我购买这套 VCD,
: 在 8 月底完成交易,在收到汇款 250 元後将物品寄给买家黄小姐,
: 後来在 9 月初接获警方通知,告诉我我有侵犯到他人的着作权,
: 要求我到派出所去做笔录,在网路资料与多方意见参考下,
: 在 9 月中主动到派出所制作笔录。
: 後来到了派出所,得知是一家方X科技的法务对我提告,
: 因为我售出的 VCD 并非自行压制再转售的,所以对方说要告我散布,
: 还出示了他们的文件,因为要做笔录,详细的内容没有仔细看,
: 他们公司是 96 年 7 月间取得由日本授权的,取得哪些授权就不是很确定了。
: 我是第一次在网路上贩卖 VCD,也只有摆放这一套 VCD 贩卖,
: 以往也未有任何犯法的行为,获利金额为 190 元。
: 因为我有到一些地方去做法律问题的谘询,但是得到的回答都不太一样,
: 再加上在网路上看到的案例也都不太一样,
: 所以想到版上来请教熟悉法律的网友可以给我一点建议。
: 我想了解的是:
: 一、听说此种案件的办理方式好像有两种,
: 第一种是:警方笔录送至检察官→传唤我开侦察庭
: 裁定是否起诉/不起诉/缓起诉
: 第二种是:警方笔录送至检查官→我收到判决书
: 裁定缓起诉与罚缓
: 若是像我上述的情况,大概会是哪一种的处理方式呢?
: 我要怎麽追踪案件处理的进度,或我是否不该追踪呢?
: 二、有的法律谘询人士表示,此类案件唯有和解一途,
: 又听到另一种建议是,等到检察官起诉後再谈和解,
: 因为我是初犯,所以被判缓起诉的机率很高,
: 若是检察官判缓起诉,则就可不必跟对方和解,
: 因为对方就没办法以刑事责任逼我付大笔赔偿金,
: 除非对方有再告民事诉讼再另外谈民事部份。
: 我想知道的是哪种做法较为妥当,又那种说法较为正确?
: 因为我也不想把事情愈搞愈复杂,让自己更难受。
: 一方面是看到网路上的案例,对方都会狮子大开口,
: 又认为若不需要付钱了事,当然不必让对方有赚钱的机会。
: 经过这件事,我深切的明白自己的行为的确触犯法律,
: 虽然我是无心,但是错已铸成就该面对去解决,
: 希望大家能提供我一些法律上的观点或是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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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如果你的出售物是正版
依据着作权法中的权利耗尽原则,你自然享有该物的所有权
出售影片就是一种所有权的转移。
也许有人会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如果让影片能够在中古市场流通
有人看过了转售,会导致原着权利受损。
如果这样的理论成立
那麽图书馆引进新书、新影片、二手书市场都是犯法的罗。
但如果对方要你举证那是不是正版,很明显对方指控你是用盗版
而举证之责在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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