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llvv (百事柠檬可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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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薪水支付问题
时间Fri Sep 28 01:43:44 2007
附上行政命令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令 中华民国96年8月7日
劳动2字第0960130600号
核释基本工资自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修正为每月新台币(以下同)一万七千二
百八十元,每小时九十五元。按时计酬者,劳资双方以不低於九十五元约定每小时工资
额,除另有约定外,允认已给付劳动基准法第三十九条所定例假日照给之工资,毋须再
行加给;其逾法定正常工时延时工作或於休假日出勤工作者,应以前开约定之金额核计
同法第二十四条之延时工资及第三十九条休假日(出勤)之工资。
按日计酬者约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时间内,仍不得低於九十五元乘以工作时数之
金额。至有关延时工资、休假日出勤加给工资之计算,依前开按时计酬者之核计规定办
理。
主任委员 卢天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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