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turtle (披着虎皮的小绵羊)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消费] 存证信函的寄送对象
时间Mon Sep 24 16:46:43 2007
※ 引述《dowbatw (Dowbatw)》之铭言:
: 版上的各位好
: 我遇到了消费纠纷,由於我是一个未成年人,考虑到处理方式的简便,我决定直接采用订
: 定法定代理人否定契约效力的方法要求退货。
有些情况可以..有些不行..你的情况个人认为不适用..
请参考民法77条..我帮你把条文转过来
第 77 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
但纯获法律上之利益,
或依其年龄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衣服我把他归类於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物品..
应该不会算不合理吧?
必尽你出门在家总是都需要使用到才对?
: 现在我遇到一个问题,存证信函的寄送对象是要写对方的总公司或是分店?
: 因为对方分店可能近期就要关了,所以不知道是不是写总公司比较适合?
: 另外我自己也是学法律的,想要请教版上的各位一些法律问题(也就是我的情形)
我的看法是不用写了..旦真想写又不知道寄那...很简单
二边都寄就对了..可是你的情况..个人认为寄愈多..浪费愈多邮资
: case如下:
: 我遇到了一个消费纠纷(买衣物)
: 奇怪的一点是,商家一开始便告诫「不能退换货」,而结帐台後也有明白告示,但我以为
: 是指裤子上的牌子剪掉了之後才不能退换货,
我修了你部份文的分段..抱歉
基本上先看这一点..这店家并不奇怪..
而是明确的事先告知了你有关你的权益的事项
而且更简单点看..如果店家没有写明可退换货
而且法律也没制定他需要给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利时
依法而言..该物品就是无退换货的权利..
因为只有消保法的19条中的规定了消费者有权退换..旦这也限特种买卖
而民法中的规定是物有瑕疵的情况下..
而在此事的事件中..应该不符合消保法也不符合物有瑕疵的情况吧?
: 因为没有试衣间的关系,我当时只好用直觉
: 买裤子,在结帐时门市人员也告诉我不能退换货,一面讲一面剪掉牌子,我当时也不以为
: 意没有注意到,回家後才发现尺寸不符,後来要求退货,遭对方的「不能退换货」规定阻
: 止。
店家的作法合理而且合法..
必尽这家店家以写明了"不能退换货"也事先告知了"不能退换货"
所以在这一点上..店家绝对有权拒绝退换货给你..
这是法律给予店家的基本权利..和你的权益不冲突..
就算店家没事先告知"不能退换货"
那也不代表你有权主张退换货的权利..原因就在上一点之中
: 请问这中间的法律争点?以及他们这麽作有没有违反诚信原则?一般的消费习惯(也就是
: 我对於裤子所附牌子可以用作退换货完整的根据)是不是可以帮助我退货(即使我已经成
: 年)?
违反诚信原则?
说真的我看不出那违反..
是店家事先告知可退换..而事後不给退换吗?
不是吧..店家事前就很诚实的告知了你..他们不给退换?没错吧?
而一般消息习惯?
抱歉..一般的消费习惯中好像没有到家家都可换货的地步
你所谓的一般的消费习惯其实是你自己的消费习惯
而且店家事先告知的事..只因为你想退..你就否定他的合法性?
这样说好了就像家电..你在大卖场买7天可退..你买习惯也退习惯了
改天你到家电行买家电..事後要退..你明指消费习惯上大卖场都可退
家电行不给退..违法..你认为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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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的路上..一定会有人领先..有人落後
领先的人有没有想过适时的停下等候..
落後的人有没有想过适度的努力追上..
相互成长的喜悦..往往都会在这个过程中得到..
黑羽断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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