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sy (Transferers)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网路上的宠物买卖
时间Mon Sep 17 22:24:47 2007
动物保护法
第22条
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应办理登记宠物之繁殖、买卖或寄养者,应先向直辖
市、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并依法领得营业证照,始得为之。
前项繁殖、买卖或寄养者应具备之条件、设施、申请许可之程序与期限、
废止、注销许可之条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
之。
第25条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许可,擅自
经营应办理登记宠物之繁殖、买卖或寄养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
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不改善者,应令其停止营业;拒不
停止营业者,按次处罚之。
另外可参考「宠物业管理办法」,对宠物店的环境有一定的要求。
若单纯在网路上交易 因为没有实体店面
根本不可能符合法律规范
通常是无照经营 还可能是地下繁殖场来路不明之犬猫
不过目前只有「犬只」是应办理登记之宠物
因此也只有买卖狗的营业证照 其他宠物没有是否有照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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