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louc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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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继承] 请问抛弃继承的一个怪问题
时间Sat Sep 8 10:59:57 2007
※ 引述《autosmith (摇滚的猫)》之铭言:
: 请问抛弃继承的一个怪问题
: 假如今天我 朋友A 的 父亲B 过世了
: 朋友A 与其所有兄弟姊妹 及 其父B的配偶
: 不想继承 父亲B 的债务 全都办理了抛弃继承
: 那麽债务继承的下个顺位应当由 B 的孙子及外孙继承
: 这样对吗?
: (映像中是这样)
: 现在比较怪的问题来了
: 就是 我朋友A 他想拜托我问各位先进
: 如果他在一年後(办理抛弃继承後)生了一个小孩
: ps:一年後是他自己估的
: 到时候还要再为他的子女办抛弃继承吗?
: 感谢各位
个人拙见
继承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是,同时存在原则....
也就是死者死亡时(继承开始的时候),必须同时存在有继承人,才发生继承的法律事实
案例说:A父亲B过世,那A小孩(估算一年後出生)是否须办抛弃继承,
个人拙见是,不需要办理。 除非A小孩在B过世时,是A未出生的胎儿(称呼他为C)。
P.S民法第7条 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於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
或许有人要质疑....既然是抛弃继承了...应当就不是"关於其个人利益之保护 "
但是个人的拙见是...难道一定抛弃的就是继承的债务吗?合理的推想..
也有可能是继承到遗产呢(利益)
那麽回头看民法第7条及本案例
是不是说明说,如果A的胎儿C,如果在爷爷B过世当时,已经在妈妈的肚子里
这样既符合同时存在原则...也须一并注意民法第七条的规定
所以建议本案例 两个处理方式
1.B过世时,C若是A尚未出生的胎儿,建议由C的母亲代理抛弃C对B的继承权
2.B过世时,C还在天堂当小天使,就不用办抛弃继承了。
如果後世子孙尚未出生的子孙(还在天堂)都要预为抛弃继承的话,那麽子又有子,
子又有孙,没完没了耶QQ
以上个人小拙见...要推要嘘的请~~楼下报名~XD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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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42.151.157
※ 编辑: sloucp 来自: 220.142.151.157 (09/08 11:01)
1F:推 purifywang:实务上办理抛弃继承时常会忽略"已经在肚子里尚未出世" 09/08 11:26
2F:→ purifywang:的那位 即原PO提出的民法第七条 所以会造成胎儿一出生 09/08 11:27
3F:→ purifywang:就莫名其妙要扛起这天外飞来的债务 09/08 11:28
4F:推 GunsRose:这法律真是复杂啊 万一才刚怀孕三个月而已 09/08 21:49
5F:→ GunsRose:连名子 户口 都没有 这要如何办抛弃都是个问题 09/08 21:51
6F:推 GunsRose:等出生都早就超过抛弃继承的两个月时效了 09/08 21:55
7F:推 phchih:个人浅见,民法第七条说的是[利益],继承债务是利益?? 09/09 01:00
8F:推 purifywang:二楼 如果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往生时还在肚子里的 要在出 09/09 14:01
9F:→ purifywang:生後两个月内办妥抛弃继承手续 09/09 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