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rtLife00 (生活智库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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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闲聊]宅男小鸡的悲歌~部落格放置音乐连结违法了吗?
时间Wed Aug 22 18:01:40 2007
☆☆☆宅男小鸡的悲歌-部落格放置音乐连结违法了吗?☆☆☆
身为大学生宅男的小鸡一心想要交个正妹女友,但是天不从人愿,他总是屡战屡败,
终於在告白第10次失败并集满第10张好人卡後,他痛定思痛,决定改变策略,他想到用冲
高自己部落格人气这招,好吸引正妹们的注意,所以他决定自行把阿妹跟萧敬腾合唱的「
一眼瞬间」,还有多首最新流行歌曲的音乐档连结放在他的部落格里,想吸引大家进他来
线上点播听歌好增加点阅率,同时也把自己的msn放在旁边,想说这样一来,就等着正妹
加他了。就当他正沈浸在正妹上钩的喜悦时,不料,上门找上小鸡的,不是他朝思慕想的
正妹,而是让他闻风丧胆的警察杯杯,结果不但他跟正妹女友交往的梦碎了,还面临了牢
狱之灾。从以上的悲剧中,你知道小鸡的行为触犯了什麽法律吗?要怎麽做才不会触法呢
?
小鸡在部落格里放置音乐连结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唱片公司的同意或授权,也就是说他
这样的行为侵害了着作权人的着作财产权(公开传输权)。
*公开传输是啥米?
依照着作权法第3条第1项第10款的规定,就是用有线电、无线电的网路或是其他的通讯
方法,藉由声音或影像向大众提供或传达着作内容,当然也包括使大众可以在各自选定
的时间或地点,用以上的方法接收着作内容,简单来说,在本案的情形,小鸡利用网路
部落格放置音乐连结,让不特定的网友们都能透过点选的方式收听到歌曲,这就是公开
传输。
*如果小鸡只是把音乐档放在自己的部落格里,并没有人来浏览点选,他还会触法吗?
部落格虽然是自己放照片、写文章分享心情的空间,但是因为部落格本身就是处於会有
不特定的网友随时可以进来浏览的情形,就算小鸡这个宅男的人气真的差到爆,完全没
有人进来参观,更不用说是正妹,但只要是小鸡在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形下,擅自把音乐
档连结放到部落格里,就已经侵害了唱片公司的公开传输权,至於有没有网友来点选,
这并不会影响小鸡罪名的成立。
*那小鸡在本案里的行为违法了,那他会被判多重?
依照着作权法第92条的规定,擅自以公开传输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所以在本案中,小鸡会
面临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牢狱之灾。
*请记得以下生活智库与陆律师贴心的小叮咛,您就不会是第二个小鸡喔~
1.不要随意在部落格里放置或提供音乐档之连结。
2.如果真的想在部落格里把好歌跟网友们分享,就请务必确认有得到唱片公司的授权,
也就是使用付费的合法连结。
※参考条文
-着作权法第二十六条之一 (着作人之公开传输权)
着作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专有公开传输其着作之权利。
表演人就其经重制於录音着作之表演,专有公开传输之权利。
-着作权法第九十二条 (公开侵害着作财产权之处罚)
擅自以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传输、公开展示、改作、
编辑、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以上文章撷取自生活智库电子报上内容=====================
==========================由智库联盟陆正义律师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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