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zn (除旧)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募捐募款行为之规范
时间Mon Aug 20 15:38:16 2007
※ 引述《Locker (orison)》之铭言:
: 实在是书到用时方恨少。
: 虽然法典也是用中文写的,可是我越看越觉得法典里的不是中文。
: 每个字分开来看都认得,可是一合起来,
: 它要诠释的意思就跟我理解的意思完全两极。
: 会想要问这个问题,是因为认识的阿姨一直以来都在为寺庙举办
: 募款结缘活动,包括建经堂,共修活动以及供养僧人的捐款。
: 然而於95年4月25日通过之「公益劝募条例」里,对於募捐有新的规范,
: 让她有点担心自己的募款行为是否违法。
很担心的话可以致电主管机关的内政部或县市政府询问。
: 以下是我读过法条以後觉得不太能理解的部份:
: 关於公益劝募条例中第3条规定:
: 「除下列行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财物或接受捐赠之劝募行为及其管理,
: 依本条例之规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 一、 从事政治活动之团体或个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动经费之目的,募集财物
: 或接受捐赠之行为。
: 二、 宗教团体、寺庙、教堂或个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动经费之目的,募集财
: 物或接受捐赠之行为。」
: △请问我是否可以将「个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动经费之目的,募集财务或接受捐赠之
: 行为」视为不适用此条例之规定?
你这句话我完全我完全看不懂。
第3条不是写明「个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动经费之目的,募集财
物或接受捐赠之行为」?
换言之当然在适用与规范之列,但受规范不代表被禁止,
恐怕你误解「适用」的意思。
: (我在网路上查到的资料里写的是说,从这个法条实施之後,不能以个人或政府
: 机关的名义募款,这就已经跟我纯粹读过法条之後的理解相违背了,所以我觉得
: 一定要上来问,免得传播错误观念 orz)
: 同一条例第22条又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将劝募所得财物返还捐赠人:
: 一、 非属第五条规定之劝募主体发起劝募。
: 二、 劝募活动未经许可。
: 三、 劝募活动之许可经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但於撤销或废止前,已依原
: 许可目的使用之财物,经查证属实者,不在此限。
: 四、 逾许可劝募期间而为劝募活动。
: 五、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
: 前项财物难以返还,经报请主管机关认定者,应缴交主管机关,依原劝募活动
: 计画或相关目的执行,并得委托相关团体执行之。
: 劝募团体办理劝募活动所得之賸余财物因劝募团体解散或未依第十九条规定办
: 理者,依前二项规定处理。」
: 其中第5条条文如下:
: 「本条例所称劝募团体如下:
: 一、 公立学校。
: 二、 行政法人。
: 三、 公益性社团法人。
: 四、 财团法人。
: 各级主管机关(构)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属人员或外界主动捐赠,不得发起劝募
: 。但遇重大灾害或国际救援时,不在此限。」
: △在这两个法条中,「个人」的部份就消失了,请问这是因为在本法第三条的规定
: 中,就已经把个人的部份剔除了吗?如果是,那麽请问有相关法条可以规范「个
: 人与宗教相关之募款活动」吗?
: 再另外,「公益劝募条例施行细则」第4条中提到:
: 「本条例第三条所称宗教活动,指布道、弘法或其他与宗教群体运作、教义传布
: 有关之活动。」
: △在这个法条当中,所谓「宗教群体运作、教义传布有关之活动」指的是什麽?
: 兴建寺庙可以算在「宗教群体运作」里吗?
当然算。兴建寺庙是宗教信仰的中心,同时亦提供宗教群体运作的处所。
: 也许我该问的问题是:「个人的募款行为究竟是违法或是无法可管?」因为阿姨
: 的募款行为利益的是寺庙的僧众(纯粹就「物」的流向来说的话)和捐款的民众
: (有结缘品可拿),这似乎也不符合「公益」的要点。
公益是指大众的利益,换言之是对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的利益,
一般来说为宗教发动的募款可以算是公益。
问题在於第5条已经限制了发动劝募的主体,因此你阿姨必须本
身是代理或代表这些主体,不然不能募款。
简单说你阿姨如果自己没有组公益法人,那就得要有寺庙之类
的委托才能办。
: 如果就「个人的募款行为」来讲,如果此法真的只是规范个人的募款行为,那麽
: 沿街托钵的跟乞丐不就违法了吗?
沿街托钵的跟乞丐是为自己的利益,依公益劝募条例第
3条,不受该条例规范。
: (惨了我越说越混乱)
: 不好意思再次打扰各位了,希望这次的说明有稍微清楚一些。
: 谢谢大家。
: ※ 编辑: Locker 来自: 61.62.183.148 (08/20 13:24)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68.16.109
※ 编辑: jzn 来自: 219.68.16.109 (08/20 15:39)
1F:推 Locker:非常感谢jzn大的解说 ^______^ 08/20 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