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zn (除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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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紧急~请问有人会看祖谱的吗?
时间Sat Aug 18 22:39:24 2007
※ 引述《anga0430 (紧张捏)》之铭言:
: 我和男友要结婚了,面临了同宗和同姓的问题,
: 由於我们有祖谱,所以可以很清楚的知道支脉的传承
: 但我们不知道这样算是几等亲,麻烦知道的人帮我们看一下,谢谢!
: 我们在第三代是同ㄧ个爸爸(年代是康熙庚演年公元1710年)
: 而这个爸爸生了九个小孩,我们家是第九个男生这一支脉
: 他们家是第五个男生这一支脉,然後ㄧ直延续下来,
: 现在我们这一代已经是第十一代了,
: 想请问大家,这样我和我男友算是几等亲呢?
: 从第三代到现在又经过多久了呢?
爬文後没看到,顺手把亲等计算、禁婚亲条文贴一贴好了。
以下均为民法:
第 967 条 (直系与旁系血亲)
称直系血亲者,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之血亲。
称旁系血亲者,谓非直系血亲,而与己身出於同源之血亲。
第 968 条 (亲等之计算)
血亲亲等之计算,直系血亲,从己身上下数,以一世为一亲等;旁系血亲
,从已身数至同源之直系血亲,再由同源之直系血亲,数至与之计算亲等
之血亲,以其总世数为亲等之数。
第 969 条 (姻亲之定义)
称姻亲者,谓血亲之配偶、配偶之血亲及配偶之血亲之配偶。
第 970 条 (姻亲之亲系及亲等)
姻亲之亲系及亲等之计算如左:
一 血亲之配偶,从其配偶之亲系及亲等。
二 配偶之血亲,从其与配偶之亲系及亲等。
三 配偶之血亲之配偶,从其与配偶之亲系及亲等。
第 983 条 (禁婚亲)
与左列亲属,不得结婚︰
一 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二 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
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 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
前项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於姻亲关系消灭後,亦适用之。
第一项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於因收养而成立之直系亲属间,
在收养关系终止後,亦适用之。
EX: 依968条,兄妹之间为两亲等旁系血亲。
兄 → 父 → 妹
一亲等 一亲等 合计为两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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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68.16.109
※ 编辑: jzn 来自: 219.68.16.109 (08/18 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