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zn (除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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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洗澡被偷看
时间Tue Aug 14 20:07:46 2007
※ 引述《moist (皓月清风)》之铭言:
: ※ 引述《jksincere (tequila)》之铭言:
: : 关於这个问题,现在已经有性骚扰防治法,
: : 该法律认定的要件为遭骚扰之人心有不舒服之感觉。
: : 虽然很客观,但却是最为重要的要件,
: : 笼统、虚实,很难体会。
: : 不过,我想你洗澡被偷看八成八一定是不舒服的!!
: : 假设,你要是遇到个热心的警察,
: : 他一定会帮你。
: : 只是,这样的警察应该很少~~
: 这种案例恐怕并不适用於性骚扰防治法
: 性骚扰防治法
: 第二条 本法所称性骚扰,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
: 或性别有关之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以该他人顺服或拒绝该行为,作为其获得、丧失或减损与工作、教
: 育、训练、服务、计画、活动有关权益之条件。
: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
: 视、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
: 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
: 练、服务、计划、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
请问为什麽不适用呢?
偷窥,应有该当性骚扰防治法第二条:「对他人实施违
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且有以他法而有损害他
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当影响正常生活之进行」吧?
: 偷看人家洗澡 所触犯的是刑法上的妨害秘密罪
: 第三一五之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
: 下罚金:
: 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
: 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 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
: 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偷窥若没有使用工具,应该不成立本罪吧?
另外,偷窥应该有成立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3条:
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下罚锾:
一 故意窥视他人卧室、浴室、厕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隐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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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68.16.109
1F:推 yashend:今天补习班老师也说"偷窥"如果不使用工具 纯粹"偷窥" 08/16 01:05
2F:→ yashend:只会构成违法社会秩序维护法耶 08/16 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