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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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支付命令之实务问题
时间Tue Aug 14 11:18:49 2007
※ 引述《rtyuiop (甘礼良)》之铭言:
43
: 问题是:
: (1)举证债务人的住居所地的责任是在债权人还是债务人??
: (2)倘若需由甲(被伪造者)举证??实务上有可能成功吗?
: (3)甲得否因未其住居所地至其主张以送达不合法为由,提起再审??
: 在实务上有可能成功吗??大概需要哪些证据??
: 万分感谢
几个问题一并回答。其实这样的案例真的不常见
帮你稍微评估几个救济途径,民事诉讼法第507条去准用到同法第496条的结果
大概就只能用496条5款.6款的理由,以送达未合法为由声请再审看看了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OC01.asp?lsid=FL001362&lno=496
屏东地方法院88年再字第3号判决与你的问题有一点点相关连,可以参考看看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自己查吧)
虽然那件是败诉,不过法院是经过「实质审理」,认定有合法送达才判败诉
而不是在形式上就认定声请再审是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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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rtyuiop:真的很感谢您的回应 08/14 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