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苦哈哈的日子~~ 谁来救我)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转录][讨论] 签约制有违反劳基法吗?
时间Fri Aug 10 00:22:56 2007
※ 引述《alfudimas (天天想你)》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Nurse 看板]
: 作者: main (谢谢大家的踊跃参与^^) 看板: Nurse
: 标题: [讨论] 签约制有违反劳基法吗?
: 时间: Fri Apr 6 16:32:17 2007
: 有问过其他行业很少像护理人员一样(也许有)签年约後若要离职就要赔偿数个月薪
: 想请问依下这是有法令依据还是是护理界的特色呢?这会违反劳基法吗?
: 虽说医院训练护理人员临床工作能力是有贡献的,但哪个工作场所不训练员工能力呢?
: 小的知识薄弱需要各位大大的分享,谢谢!
其实,个人认为护士也是劳工的一种,亦受劳动基准法的保障,
而契约上的违约金部份,个人认为应以劳动契约之违约金论处.
1.首先看,医院训练护理人员受训,该种训练是不是医院耗用经费送护士去受训,
如果有医院耗用经费让护士去受训,以获得未来在医院服务之专业技能者,
那未达契约期限即自行离职,确实有使医院损失训练费用,那劳工应该赔偿训练费用,
而前述的赔偿费用应该以实际训练费用之损失为限.
但是倘若,医院根本没有受训,直接开始工作慢慢训练员工能力,
那这种方式的训练,我认为自愿离职下,医院并没有任何训练损失,
话说这种训练是自然形成,医院又不可能让劳工不用工作,既为如此即无训练损失.
2.另外,倘若签订契约的时候有签约金的话,那离职的违约金也是应该要赔偿的,
医院都有给签约金,以签约金来保障契约存续时间,既然劳工先前都有受益了,
此时违约要给签约金也是很合理.
如果,医院都没有特别去送训,签约也没有任何签约金,那劳工於契约期间自行离职,
公司等同没有任何训练损失可言,就如同一般劳动契约的不合理的违约金论处,
根本不用给付违约金,如果医院坚持要付违约金,可以请医院走民事途径,
因为一般劳动契约违约金部份,倘若公司并无任何损失,那并无任何理由去要违约金,
即便是契约上载明违约金部份,实务上法院见解也是以公司训练费用损失为限.
以上为个人意见,有错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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