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louc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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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抛弃继承.......
时间Fri Aug 3 14:35:44 2007
※ 引述《qllow (凌晨3点钟想着你...)》之铭言:
: 看完了很多文章後
: 我想问一个抛弃继承处理程序上的问题
: <父亲死亡>
: 假设抛弃继承有存在的有3个顺位 1 我跟母亲(住高雄) 2 再来是我奶奶(住台北)
: 3.叔叔 也住台北
: 请问我们第1顺位
: 寄存正信函通知下一顺位继承人是两个月内没错吧?
: 那假设我在1月1号寄给奶奶之後
: 我们就可以请高雄地方法院
: 办理我们这边第一顺位的抛弃继承了吗(非全部抛弃继承)
: 然後再叫我奶奶 於收到我们存证信函通知後
: 两个月内再去台北地方法院办抛弃继承 (还是要到高雄地院?)
: 然後奶奶寄存正信函给叔叔後
: 叔叔收到通知後 因为第4顺位死亡无须通知
: 再去地院(高雄或台北?)再办理抛弃
: 以上花了3道手续 是这样办理的吗
: 各办各的
: ======================
: 还是是必需要在两个月内
: 把我们寄给奶奶 奶奶寄给叔叔的
: 存正信函一并附上
: 最为我们给高雄地院的一个依据
: 然後一次办理???
: 请解答 因为程序很困扰 所以烦请知道的人说明一下
原则上可以大致分两种方式办理
1.各自表示抛弃继承
2.将大家的文件集中一次办理全部抛弃继承
抛弃继承的受理法院是被继承人户籍地的管辖法院....所以要看爸爸的户籍在哪个县市..
就到那个县市的管辖法院声明抛弃继承...可以通信声请...
如果送错法院也不需要担心....因为法院会帮你层转到该管管辖法院办理
至於两个月的问题是这样算的.....
依民法1174条规定
继承人得抛弃其继承权。
前项抛弃,应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二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并以书
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关键字在於"知悉".....也就是知道自己有继承的权利那天开始算两个月内,
以书面向法院声请抛弃...
那假设爸爸在1/1死亡...你跟母亲在1/1寄出存证信函,
通知奶奶说你们抛弃对爸爸遗产的继承,
那麽奶奶应该在3/1前通知法院说他也想要抛弃爸爸的遗产,
假设奶奶在2/20日通知叔叔说,他要抛弃爸爸的遗产,那麽叔叔要在4/20日前,向法院
声请要抛弃爸爸的遗产....这样才符合法律上的规定
至於程序上的问题...
1.各自表示抛弃继承
2.将大家的文件集中一次办理全部抛弃继承
1.2都可以....
如果选2集中一次办理...建议在3/1前把大家的文件都集合好一起向法院申请抛弃继承...
这样就不用担心说...可能漏掉谁没有去办理抛弃继承
如果选1....也是ok..不用担心说还要等谁的文件还没准备好...然後拖延到大家的时间..
这个缺点是 有可能那个亲戚会忘了抛弃继承...而不小心错过可以抛弃的时间...
如果你要鸡婆一点...可以把大家的文件都收齐...你一次帮他们办妥...
不然就是要叮咛他们在收到前一个顺位通知抛弃继承日起两个月内,
记得要向法院声请抛弃继承...以免延误时间...间接继承爸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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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42.145.81
1F:推 qllow:谢谢解释 很详细...... 08/06 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