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ghlander (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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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外遇.已帮私生子报户口 能以通奸诉请离婚?
时间Mon Jul 23 12:09:52 2007
1.民法976是婚约解除事由.非判决离婚事由.
2.民法1052第一项.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通奸)之判决离婚事由.
因1053有请求权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个月.
或自其情事发生後已逾两年.不得请求离婚.
3.若1052第一项事由不能成立.改以第二项难以维持婚姻重大概括事由.是否可行?
3-1否定说.
第二项必须限第一项以外之事由.如不构成第一项.便不得再主张第二项.
3-2肯定说.
86第二次民庭决.第二项目的在使裁判离婚较具弹性.若夫妻间发生之情事.
已足使婚姻难以维持.即无不准依第二项诉请离婚之理.
不因当事人并据同一事实主张第一项离婚原因而有不同.
3-3但书采有责主义.若双方均有责.依实务见解责任较轻之一方可以请求离婚.
4.因离婚而法定财产制消灭时.可主张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即双方婚後财产扣除债务.撤销无偿赠与.抽象加计後.差额之一半.
ex.计算结果.甲夫有一千万.乙妻有两百万.乙妻得请求四百万
5.判决离婚可否主张损害赔偿.扶养义务之延长?
5-1民法1056.财产上损害赔偿.被请求一方有过失即可主张.
5-2非财产上损害赔偿.请求之一方无过失.才可以主张.
5-3民法1057赡养费.必须无过失之一方.因离婚陷於生活困难.才可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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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highlander 来自: 61.216.97.168 (07/23 12:11)
1F:→ egduj:照这样的条例来看,是不是该名母亲因为已经知道通奸之实 07/25 06:10
2F:→ egduj:却又超过法定的两年没有提出告诉或诉请离婚就不能以此当作是 07/25 06:11
3F:→ egduj:离婚的原因?? 07/25 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