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我也想组一些刚弹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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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住户可以要求大楼管委会这样吗?
时间Fri Jul 20 09:45:44 2007
※ 引述《WISHFU (为何我老是把事复杂化...)》之铭言:
: 一种米养百款人
: 以前大楼管委会不做的 现任的鸡婆还会有事...
: 因为鸡婆 所以得罪几户住户
: 刚好现在大楼关於公共安全问题,必须逐户一一检查
: 才能找出有问题的管线出自哪户人家
: 可是之前几户不守规定的机车住户不配合
: 主委们被刁难
: 就被要求要签发什麽票,写出让工程人员进来的目地
: 可是签名的是主委...
: 这是搜索票吗?
: 还是合法的什麽签证??
: 住户可以做这样的要求吗???
: 请教各住大大
: 水一直漏 墙壁一直剥削
: 若真要强行住户配合 会不会构成强制罪或闯入民宅
: 但抓漏像不太像是阻却违法事由..
: 谢谢~
的确如你昵称,事情复杂化了点,其实就一个法条而已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6条
住户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於维护、修缮专有部分、约定专用部分或行使其权利时,不得妨害其
他住户之安宁、安全及卫生。
二、他住户因维护、修缮专有部分、约定专用部分或设置管线,必须进入
或使用其专有部分或约定专用部分时,不得拒绝。
三、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因维护、修缮共用部分或设置管线,必须进
入或使用其专有部分或约定专用部分时,不得拒绝。
四、於维护、修缮专有部分、约定专用部分或设置管线,必须使用共用部
分时,应经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之同意後为之。
五、其他法令或规约规定事项。
前项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进入或使用,应择其损害最少之处所及方法为之,
并应修复或补偿所生损害。
住户违反第一项规定,经协调仍不履行时,住户、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
会得按其性质请求各该主管机关或诉请法院为必要之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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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第一行黄色部分,住户有配合义务。若他要求签什麽切结还是保证书
也是可以啦,毕竟也是他保护自己的一种方式,倒是无所谓。
2.依第三行黄色部分,基本上住户不愿配合时,也不能"强行要求"人家
因为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包括私力救济。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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