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一起修练魔「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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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关於违章建筑..
时间Tue Jul 17 18:42:44 2007
建议好好阅读一下「台北市违章建筑处理要点」
(
http://www.dba.taipei.gov.tw/html/n_squ.asp 自己找一下),
根据要点第三点,"违建"至少包括以下三种:
(一)新违建:指民国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产生之违建。
(二)既存违建:指民国五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至民国八十三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以前已存在之违建。
(三)旧有违建:指民国五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存在之违建。
这三种的区别在於:
(一)新违建原则上应查报拆除,但若符合本第六点至第二十一点规定者,
得免予查报或拍照列管。
(二)如果是既存违建,则依下列方式处理:
依第26点规定:既存违建之修缮符合下列规定者,拍照列管:
1.依原有材质修缮者。
2.依原规模无新建、增建、改建或加层、加高扩大建筑面积之修
缮行为。
前项既存违建之修缮已达修建程度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寓大厦如位於屋顶部分应检具直下方二分之一以上楼层区分
所有权人之修缮同意书(不含修缮人本身楼层)。
2.屋顶或露台应检附建筑师或相关技师签证结构安全无虞之安全
监定证明书。
3.公有土地应检具土地管理机关之使用同意书。
依第27点规定:既存违建之修缮(含修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比照前条规定
办理:
1.依原有材质修缮确有困难而改以非钢筋混凝土之其他材料修缮。
2.因工程施作误差、路面地形变更、配合相邻市容之一致性,其
修缮面积误差在三平方公尺以内、檐高在三公尺以下或脊高在
三.五公尺以下。
3.因老旧朽坏、火灾、天然灾害、施工损邻致半毁,持有证明,
或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卫生下水道接管工程,自行拆除後賸
余部分,其修缮确有结构安全之虞,必须拆除重建者,得以非
钢筋混凝土材料依原规模修复或复建。既存违建全毁者不得复
建。
我"觉得"你们家的违建应该属为「既存违建」,所以可以详细研究一下是不是
非拆除不可,还是可以争取到拍照列管,这当然要看你们家三楼的实际建筑情
况。
程序上,应该是收到「拆除大队」(而不是法院)的拆除通知。上面应该会有
记载,在一定期限内可向拆除大队(违建查报队)提出「申诉书」。建议你们
赶快提出申诉书,请求拆除大队在你们检具相关资料,依法申请「准许拍照列
管」前,同意暂缓本件拆除。
如果是台北市以外的地区,那就自己照上面的解决方法(先找法规)处理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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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egist:本篇易懂又实用!! 推!! 07/17 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