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囧>: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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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太扯了吧
时间Mon Jun 25 17:49:54 2007
※ 引述《silenced (小孩子)》之铭言:
: 刚才听朋友说 在漫画店 诊所内...拨放广播节目或无线四台的节目
: 是违反着作权
: 这会不会太扯啊
利用查资料的时间,查了一些行政函释,引其中之一来说明
发文单位: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发文字号: 智着 字第 0910007605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91 年 08 月 22 日
要 旨: 有关加油站播放正版光碟 CD 或广播电台所涉及之智慧财产权疑义
主 旨: 所询有关加油站播放正版光碟 CD 或广播电台所涉及之智慧财产权疑义
一案,复如说明,请查照。
说 明:一 复 贵府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府经工字第○九一○一一八一一○号函
。
二 按着作权法 (下称本法) 第三条第一项第九款规定:「公开演出︰指
以演技、舞蹈、歌唱、弹奏乐器或其他方法向现场之公众传达着作内
容。以扩音器或其他器材,将原播送之声音或影像向公众传达者,亦
属之。」复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着作人除本法另有规定
外,专有公开演出其语文、音乐或戏剧、舞蹈着作之权利。」是「公
开演出」为音乐着作着作财产权人享有之权利,所询加油站播放正版
光碟 CD ,涉及上述「公开演出」他人音乐着作之行为,除合於本法
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五条合理使用之规定外,应徵得着作财产权人或
经其授权之人或团体之同意或授权,始得为之。
至前述本法第三条第
一项第九款後段所称之「扩音器或其他器材」系指於一般家用接收之
收音机或电视等器材以外所附加扩大其播送效果之器材,是加油站以
一般家用接收设备单纯接收广播电台所播送之音乐,仅属单纯接收讯
息之行为,并无公开演出之行为,
惟如另外加装扩音设备,再扩大其
播送效果,已属公开演出音乐着作之行为,
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条至
第六十五条合理使用之规定外,亦应徵得着作财产权人或经其授权之
人之同意或授权,始得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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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小结:1.灰色部份就不要看了,跟原po问题没有直接关联
2.为什麽只讨论公开演出?因为不会构成公开播送(理由略)
3.依白色部分的观点,单纯接收讯息不等於"公开演出",判断基准在於
有无"附加扩大其播送效果之器材"?
(QS:其实有些案子在判断上应该会有灰色地带)
4.构成公开演出的话,才会有须经同意及判断是否有合理使用的问题。
5.另外,如果符合公开演出的前提,在广播电台播放音乐着作的Case里
面,即便广播电台业者有经该等音乐着作着作财产权人之同意或授权
而播送,也不表示店家有公开演出之权利。
(详参经济部智慧财产局89年 智着 字第 89005349 号函释)
6.最後,回到原po问题,因为你只是假设性的发问...
而在没有客观切确的事实前提下,是不能判断法律效果,
只能说有三种可能:
A.构成着作权法的公开演出行为,且未符合理使用。-->请自求多福
B.构成着作权法的公开演出行为,但符合合理使用。-->还好,没事
C.不构成着作权法的公开演出行为。-->打我阿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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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有错 敬请指教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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