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one (请问甚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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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无权占有与法定孳息
时间Sat Jun 16 23:14:59 2007
※ 引述《s81250 (好人)》之铭言:
: 甲无权占有A屋,并且将A屋出租给乙
: 问:谁有权收取租金
: 在甲与乙的租赁关系中,有收取
: 法定孳息的人属於A屋的出租人甲
: 所以甲有权收取租金
: 我比较不明白的一点是,甲属於无权占有
: 为何还有权收取租金呢???
租赁为债权关系
租金收取自然为受债权效力所及之人
甲虽无权占有,但乙所负给付义务者,系对甲而言,非A屋权利人
仅A屋权利人因甲无权占有损失租金利益而得对甲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若甲尚未给付时,A屋权利人即取回A屋,则由甲负担债务不履行责任
若解为A屋权利人有收取租金之权
岂非得由无权利之第三人代为订定租赁契约,并受该契约之约束?
当然,也有可能成立无因管理(为自己利益,管理他人事务者亦同)
但收取租金者,仍然为租赁契约之出租人
仅本人得斟酌,采取无因管理或侵权行为何者较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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