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CK0613 (十三分六秒)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离职被扣薪水
时间Fri Jun 15 15:16:22 2007
※ 引述《musters (我爱瘦子不行吗=.=)》之铭言:
: 还有针对他说我们DM做的不好很多问题 他说害协会的形象损失
: 这方面 如果他执意要提告 要我们赔偿 可能成立吗?
应不成立!
看一下最高法院42年台上第1691号判例:
「雇佣契约依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系以约定受雇人於一定或不定之
期限内,为雇用人服劳务,雇用人给与报酬为其成立要件。就此项成立要
件言之,雇佣契约在受雇人一方,仅止於约定为雇用人供给一定之劳务,
即除供给一定劳务之外,并无其他目的,在雇用人一方,亦仅约定对於受
雇人一定劳务之供给而与以报酬,纵使受雇人供给之劳务不生预期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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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应负给与报酬之义务,此为其所有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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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说明一下,
您们只负责把DM完成,达到可以对外使用的程度为目的,
至於DM是否达到提升协会形象的预期结果,再所不问,
雇主仍应给付您们报酬。
既然您们只负提供劳务义务,不负预期结果之责任,
除非您们担任主管职或与雇主另有「应负对外形象责任」之约定,
否则雇主无权以此理由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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