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mann (黑骑士)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偷窃虚拟宝物
时间Tue Jun 12 21:08:31 2007
一、修法前是窃盗罪(320条+旧323条),修法後应该是359条破坏电磁纪录罪。
刑法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增订第三百五十九条「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
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致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同时删除第三百二十三条
中有关「电磁纪录」之规定,是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增订後,窃取他人之虚
拟宝物电磁纪录之行为,应系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而非论以刑法第三百
二十条第一项之窃盗罪。
二、修法前窃取虚拟宝物,裁判时已经修法增订刑法359条之处理:
(一)刑法第二条第一项之适用
刑法第二条第一项:「行为後法律有变更者,适用行为时之法律。但行为
後之法律有利於行为人者,适用最有利於行为人之法律。」如行为人窃取
他人虚拟宝物系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增订第三百五十九条之前,但裁
判时已经系新法施行之後,依刑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应比较新法与旧法
何者较有利於行为人,适用较有利行为人之法律。
(二)新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较有利於行为人
比较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与同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一项之罪刑,虽以刑法第
三百二十条第一项之窃盗罪较轻,惟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第三
百五十九条之罪须告诉乃论,就该法律全部规定作整体之观察,应以第三
百五十九条之罪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自应适用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罪论处。
三、结论
修法後窃取他人虚拟宝物,应属刑法第三十六章妨害电脑使用罪中,第359
条之破坏电磁纪录罪。你看到以窃盗罪论处的判决,应该是修法以前的旧判
决了。看来你们考卷的答案尚未随着修法更新,现在正确答案应该是「妨害
电脑使用罪」才对。
<这可以参考板桥地方法院93年度简字第2433号判决>
参考法条(刑法)
第320条 (普通窃盗罪、窃占罪)
(第一项)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二项)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窃占他人之不动产者,依前项之规定处断。
(第三项)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323条 (窃能量以窃取动产论)
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关於本章之罪,以动产论。
旧法 323条尚有「电磁纪录」之规定,但已删除,其修法理由系谓:刑法上
所称之窃盗,须符合破坏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之要件,而电磁纪录具有可复
制性,此与电能、热能或其他能量经使用後即消耗殆尽之特性不同;且行为人於
建立自己持有时,未必会同时破坏他人对该电磁纪录之持有。因此将电磁纪录窃
盗纳入窃盗罪章规范,与刑法传统之窃盗罪构成要件有所扞格。
故於刑法修法增订第三十六章妨害电脑使用罪之规定时,同时删除第323条
中关於「电磁纪录」之规定。
第359条 (破坏电磁纪录罪)
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致生损害於公众或他
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引述《sashal (sasha)》之铭言:
: 依照课文,偷窃线上游戏的虚拟宝物是属於[妨害电脑使用罪],
: 但在考卷题目里,答案却是[窃盗罪] (选项里也有妨害电脑使用罪,但非正解)
修法後答案应该是後者,这答案现在应该是错误的。
: 我查过妨害电脑使用罪的法条,我觉得它的定义是比较广的,
: 而窃取虚拟宝物被判窃盗罪的判例我也有看过......
判决和判例不同。
: 想请问,
: 能不能说窃取虚拟宝物其实两条罪都适用?
不是。
: 还是因为窃取宝物的方式不同,
: (是破解对方帐号窃取得逞还是利用程式将对方的宝物移转自己帐号)
: 会适用於不同的罪呢??
这没有关系。
: 不好意思,因自己实在不是很能理解,请大家帮忙,谢谢 ^^
不用客气。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229.29.52
1F:推 iloveclever:推~ 修法前是窃盗...修法後是妨碍电脑使用 06/12 22:03
2F:推 Rechtmann:司法院搜寻判决书,全文检索语词:虚拟宝物&窃盗 06/12 22:50
3F:推 Rechtmann:这类小案子通常只会在地方法院就结掉,不要查最高法院。 06/12 22:55
4F:→ Rechtmann:且窃盗罪不能上诉最高法院。 06/12 23:33
※ 编辑: Rechtmann 来自: 220.229.29.52 (06/12 23:46)